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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统计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撤回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行非诉审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统计局。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X号。

代表人吴某,行长。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统计局于200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10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作出的前统罚字[2008]第X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前郭县统计局于2009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前郭县统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范炜旭

审判员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刘松媛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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