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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强奸案

时间:2001-06-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龙刑初字第28号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2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于200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石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古历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的继女彭海燕(时年15岁)上厕所经过陈某的房间时(陈某谢玉梅不在家),陈某彭拉到床边见其外孙女王丽丽(时年8岁)睡着后将彭拖上床强行进行了奸淫。以后陈某奸淫彭多次,致使彭怀孕堕胎一次。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同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彭海燕的陈某,张某某、谢玉梅、张慧的证明材料,彭海燕的孕检证明及其常驻人口登记表,还宣读了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的交待材料。

被告人陈某对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与彭发生性关系是彭自愿的,不是强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谢玉梅结婚后,谢玉梅将其二女儿彭海燕带到咱果乡X村与陈某共同生活。2000年古历7、8月份的一天晚上,谢玉梅不在家。被告人陈某趁其外孙女王丽丽睡着后来到彭海燕与王丽丽的睡房,不顾彭的反抗,强行脱掉彭的裤子对彭进行了奸淫。事毕还不准彭将被奸淫的情况告诉他人。以往陈某彭又强行奸淫多次,致使彭怀孕堕胎1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彭海燕证实,2000年古历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丽丽都睡着了,我伯伯陈某就搞到我床上来了,我醒后讲“你搞什么!”他不准我喊,边讲边扯我裤子,我就蹬他,但还是被他强奸了。2、证人张某某证实,今年正月里,吃饭时我叫彭海燕吃肉,她就哭,她不吃,讲吃了要呕,引起我怀疑,问她是否来月经,说去年8月份以后就不再来了,即将陈某强行奸淫她的事告诉了我。彭海燕智力不大好,不懂事,平时整天与那些5、6岁的小孩玩,怀孕了她都若无其事。3、谢玉梅、张慧的证明材料证实彭海燕怀孕后已经医生检查属实。4、彭海燕的出生证明证实,彭海燕出生于是1985年11月29日。5、龙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验单证实,彭海燕经B超孕检宫内妊娠五月余。6、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交待材料中承认自己是强行与彭发生性关系。上列证据,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继女彭海燕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经庭审中调查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陈某称彭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20日起至2006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守义

人民陪审员姚本仁

人民陪审员向艳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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