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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树范与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申字第42号

许树范:

你与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对本院(2009)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等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你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特别是在“两会”期间到北京东交民巷地区上访的行为,已扰乱了该地区乃至北京市的公共秩序,荥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荥公(王)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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