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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申字第3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已于2009年2月8日病故。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政法委反映情况,省政法委致函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二审判决都以张逎钦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为由,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判归其居住使用。申请人认为如此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从东海证券公司转出的x元用于了家庭消费支出。(2)从洛阳市社保中心洛阳石化分中心领取的统筹基金x.3元去向是:x元还给债权人万红允,由万红允证人证言证明,并且此部分借款用于给张逎钦治病;3000元为张逎钦二次住院时交的押金,一审庭审时张逎钦当庭认可;2500元用于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剩余部分用于了家庭零碎支出。(3)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4.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1)二审中,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但法官未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只允许证人写某证言。(2)二审中,申请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洛阳石化(2005)X号文件和洛阳市X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算单,证明张逎钦还可以实际报销医疗费x.24元。从法律上来讲,这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综上所述,生效判决在法律适用、基本事实认定、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违法法律规定,恳请法院能够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张某某年龄已高且身患癌症为由,将夫妻共同房产判归给其居住,同时由张某某支付王某某房产价值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常理。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审判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本院对本案审查期间,作为离婚案件一方的张某某死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锋

代理审判员杨丽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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