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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长远电讯有限公司、蒋某某与刘某某口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长远电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郑州长远电讯有限公司、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口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143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采购协议,该纠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原裁定有误,此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诉称,2008年6月6日,其以银行打款的方式向郑州长远电讯有限公司订购一百台长虹L128型手机,因郑州长远电讯有限公司没有发货,遂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因此,本案是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1432-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代审判员黄共田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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