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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与郭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苏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苏某甲与郭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依法审理。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诉理由证据不足,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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