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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北京美奥艺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建平,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奥艺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乔,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06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原告《中华精英》、《中国古代英雄人物》两本图书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原告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书稿交付原告。被告承诺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涉案图书出版。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还声称书稿丢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北京美奥艺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4日签订的关于作品《中华精英》、《中国古代英雄人物》的《图书出版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美奥艺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朱某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三、原告朱某放弃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和有关向被告北京美奥艺科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付书稿光盘等事宜的所有诉讼权利;

四、被告不得使用涉案书稿光盘出版图书。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赵庆丽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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