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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朱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鼓民初字第031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南关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靳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生气,被告对我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我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婚后感情不错,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郭某(X年X月X日出生),由于双方因家务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和家庭,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并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忠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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