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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褚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鼓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8年10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褚某到本市长风花园X号楼X单元X号吸毒人员郭××的住处,准备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郭××、窦××(吸毒人员)毒品两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经称重两包毒品重量为0.50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证明、毒品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0.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立新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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