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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民权县烟草专卖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民权县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民权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民权烟草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权烟草局于2009年8月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付阳光意健险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阳光保险商丘支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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