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家界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与屈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1-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张经终字第1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张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一九六九年十月十六日出生,土家族,系张家界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永定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屈某,系张家界市X区X镇企业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一九六二年四月十二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系张家界市永定第九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正新,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界大桥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00)张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袁正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大桥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九建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九建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在名流园小区内兴建两栋建筑面积为1020平方米的六层砖混结构商品住宅楼。定于九四年七月一日正式开工,十二月三十一日竣工。正式开工前,九建公司必须先交纳一万五千元质量风险金进入房地产公司帐户,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此风险金不计利息)。该工程为全包,工程造价按实结算。主体工程款由九建公司垫付,主体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按后期工程形象进度拨付。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组织人马进行施工。主体工程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竣工,并于同年二月十五日经张家界市永定质监站验收合格。后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困难等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并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签订了《关于九建公司在名流园承接工程有关问题处理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工程下马,按原合同规定,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约定九六年四月中旬给每栋付工程款五万元,其后,每两个月内付四万元,余款十二月底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时给付,所欠工程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九建公司于九六年四月初向房地产公司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双方确认主体工程(土建工程)款为三十一万五千六百零四元七角三分。协议签订后,房产公司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并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与九建公司施工队队长李某及时任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田际春(九四年五月七日至九七年三月,田系九建公司经理)签订一份《决算协议》。协议约定:主体工程造价为三十万元;房地产公司已向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十三万零四百元,尚欠工程款一十六万九千六百元,应退风险金一万五千元,补李某房屋装修款六千元,共计一十九万零六百元;定于九九年一月七日前付一十万元,余款九万零六百元,由房地产公司出具欠条;李某施工队于九九年一月七日搬出该建筑物。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二000年三月,大桥公司共付工程款三十万元(包括田际春、文正浓一万八千五百元的领款),退质量风险金一万五千元,补李某装修款六千元。九建公司对房屋进行的部分水电安装,未计入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款内,根据张建价(2000)鉴字第X号鉴定书,部分水电安装造价为七千七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决算协议、市造价办的鉴定结论以及九建公司领款领条等为凭。上述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大桥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公司与九建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一九九九年元月五日,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施工队及田际春签订的决算协议,未经九建公司的授权,亦未加盖九建公司的公章,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体工程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主体工程款系经双方结算而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九建公司诉请大桥公司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和未按时付款应支付的利息及未计入双方结算价款内的水电安装款的要求合法有理;房屋装修未经大桥公司同意,其要求不予支持。大桥公司请求九建公司偿付水电费三千八百八十五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大桥公司偿付九建公司工程款一万五千六百零四元七角三分,水电安装款七千七百七十元一角一分,支付工程款利息一十万一千四百五十一元,押金利息八千三百九十四元,共计一十三万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八角四分。限判决生效后址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七十四元五角,由大桥公司承担。

大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九九九年元月五日,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施工队及田际春签订的决算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故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九建公司答辩称:一九九九年元月五日,签订的《决算协议》没有九建公司的授权,也没有加盖九建公司公章,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大桥公司应按双方结算确认的造价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押金利息。大桥公司还应补偿房屋装修款一万二千元。

本院认为,大桥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公司与九建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一九九九年元月五日大桥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田际春签订的《决算协议》,既没有加盖九建公司的公章,李某、田际春也没有经九建公司的授权,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十一万五千六百零四元七角三分的主体工程款系经双方结算而确认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大桥公司应按此给付工程款。水电安装费未计入双方结算价款内,大桥公司应按市造价办鉴定结果予以给付。大桥公司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和退还质量风险金,应承担因此而给九建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据此,大桥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七十四元五角,由大桥公司承担。

审判长聂启明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唐亚萍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亦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6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