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保红,系该公司经理办法律事务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厂设备材料处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8)上民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公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还款肆拾万元整,并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共18个月,在每月28日前向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还款伍万元整,共计还款壹佰叁拾万元整。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对上述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或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连续两个月未能依约向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还款,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可就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承担。
五、本协议经焦作柯发建安工程某术有限公司、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代理人签字后成立。本协议成立并经人民法院达成调解书后,三方均应严格执行,三方别无任何纷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安军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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