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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李某田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李某田。

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为被上诉人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李某田颁发土管宅字(1994)第X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信龙,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满长,一审第三人李某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鸿凯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其主要理由是:本案所诉的(1994)第X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按许可的期限已超,自动失效,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该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期限已超,自动失效,没有可撤销内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裁定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尹应哲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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