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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周某、谢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无业,住(略)**镇**村。

委托代理人聂拥军,(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个体户,住(略)**局宿舍楼。

委托代理人田泼军,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镇**社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谢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拥军、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泼军、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查明:2010年4月23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屈原推山咀货运码头装卸货物时,被从高处落下的豆粕包砸伤其右小腿。原告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谢某自愿赔偿原告吴某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x元,当庭一次付清;

二、原告吴某不得就本次事故要求本案被告周某、谢某再行支付经济补偿及承担其他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本院予以免除。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张建社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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