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队长。
案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上诉人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转让他人的房地产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院查明:2007年8月31日,上诉人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租赁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位于商丘市X路X号的10间房屋及场地,用于公司业务经营,每月租赁费800元,租期10年。双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至2008年5月被上诉人又将房屋及土地转让给他人,上诉人主张对被上诉人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双方协商不成,上诉人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判决。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上诉人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对其租赁的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的房地产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汽车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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