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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请。

原审法院查明:李某某系养鸡专业户,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李某某从赵某某的兽药门市部购买安奇美(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等鸡药12瓶,拌鸡料喂食预防疾病。当时李某某的鸡正在产蛋期,喂过赵某某出售的安奇美兽药后,造成其鸡产蛋量下降,李某某被迫处理了共计1000只失去产蛋能力的鸡。赵某某出售的安奇美兽药经商丘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后被判定为假兽药。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商价证鉴〔2008〕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李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某某原欠上诉人赵某某饲料款4900元,双方均同意与本案一并调解,赵某某自愿放弃此债权。另外赵某某再一次性支付李某某现金26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已于2009年2月11日在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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