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某某诉称,2003年原告在茶陵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7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谭某琪,户口落在原告家。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女儿出生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曾于2009年9月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望予准许;婚生女随被告生活,抚养费一人一半。

被告谭某口头辩称:1、同意离婚;2、女儿的抚养问题同意原告的意见;3、向原告娘家的借款由原告负责;4、原告不得干涉我将女儿的户口转回茶陵。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6月间,被告在茶陵县欧典足浴城消费时与原告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7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在被告家生活。2006年农历11月20日按乡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谭某琪。其户口落在原告家。一岁前有时在原告家,有时在被告家生活。一岁后,基本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在婚生女一岁后,原、被告为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曾殴打了原告,致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日(2月4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到株洲娘家居住至今,但在离开被告家期间,几次回到被告家看望女儿。2009年6月间,婚生女谭某琪满3岁时,原告和一位朋友跟被告到深圳玩了9天。2009年10月21日,原告诉于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各自生活,仅偶尔电话联系。原告遂诉来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被告于2005年向原告娘家借款x元用于购买货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婚生女谭某琪随被告谭某生活,原告倪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婚生女谭某琪18周岁止,被告谭某不得将抚养费挪作他用;原告倪某某享有探视权,被告谭某不得阻拦;婚生女谭某琪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生女谭某琪在株洲市云龙新区X乡X村神冲组享有的农村X组织成员的收益,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谭某不得享有、挪作他用;

四、如被告谭某为婚生女谭某琪迁移户口,原告倪某某不得干涉;

五、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倪某某负责偿还;

六、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谭某各自经手的其它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倪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舫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