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馆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因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杨某租赁的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仓库内水管道脱落,造成杨某存库商品损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于2009年3月19日前搬出租赁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的房屋;
二、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于2009年3月31日前给付杨某现金x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杨某的义务不再履行,杨某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双方租赁关系解除;
三、一审诉讼费1390元,由杨某负担;一审反诉费50元及二审诉讼费360元,由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已于2009年3月10日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审判员戴蕙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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