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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刑终字第287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行、绰号行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郑某,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006年1月13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已判处刑罚)到商丘市梁园区X村赵X家,盗窃伊犁马酒30多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幸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06年1月2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到商丘市梁园区X村李某X家,盗窃三环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塑料袋11包,价值人民币4250元。案发后,分赃挥霍。

3、2007年2月20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XX到商丘市梁园区X村X胡同孟XX家,盗窃洛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水果30余箱,价值人民币34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05年夏天的一天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XX(已另案处理)窜至梁园区人民公园东门北中州办事处肠衣厂内,盗走陈一X的牧羊犬两条,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05年夏的一天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XX(已另案处理)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张庄村安XX的养狗场内,盗窃防暴犬一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6、2005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蔡堂村蒋XX的养狗场内,盗窃德国牧羊犬四条,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后挥霍。

7、2005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商丘市梁园区八八办事处日杂家属院房XX的养狗场内,盗窃德国牧羊犬四条,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后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X、刘一X用事先准备好的梯子爬到房XX的楼顶上偷走了他的四条牧羊犬。被李某X、刘一X卖到开封,卖了6000元钱。2006年元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XX到解放新村一大院,我俩跳进去后,李XX跺开门,偷走了这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20多件伊犁马酒,我分了七、八件酒,把电动三轮车扔了。2006年元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XX一起到中州办事处解放新村的一大院,我们跳进去跺开门后,推走了一辆三环牌电动三轮车和车上装的十几包塑料袋,放到李XX家后,过几天我们把塑料袋和电动三轮车卖了,三轮车卖了900元,分给我400元,卖塑料袋的钱我分了400元。2006年元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XX一起到中州办事处解放新村的一个院子,我们跳进院子跺开门,偷走了这家的摩托三轮车和车上装的十来箱桔子和十来箱桂圆,把车开到李XX家后,后来我分了一箱桔子和三箱桂圆。2005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刘XX在花园东门的小厂听到狗叫,我俩翻墙进院,偷走两条牧羊犬。过了七、八天,我和刘XX到白云办事处的一个养狗场,我爬墙进去,偷了一条防暴犬。200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李XX说东郊有个养狗场,我们就商量偷这家的狗,李XX买了几根火腿肠,从这家院子的东侧往下揭砖,从墙豁口进去后,往狗圈内撒了火腿肠后狗不叫了,从地上找到狗链子,拴了四条德国牧羊犬,直接牵走放到李XX家了,后来卖给了一个外地的狗贩子,卖了四千元,每人二千。

2、证人李XX的证言在偷三辆电动车及货物的时间、地点等情节上基本一致。另供述,从三年前开始到去年年初,其和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合伙到处偷狗,最少也不会少于50条狗,是在附近的董井村、田庄、朱老庄、周庄、宁楼等庄偷的。

3、证人刘XX的证言。两年前的八、九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商量好后去一个厂里,李某某在附近又弄了一个竹梯子,偷了两条黑色长毛狼狗,偷后就放在李某某家,后来卖给开封的两人,总共卖500块钱。没隔几天,我俩又去酱菜厂沿胜利路X路北的张庄,是靠路北侧的一个厂子,我们从厂的北院墙挖个洞,是李某某用撬棍挖的砖洞,跑过来一条狗,李某某就拽出来了,卖了300块钱,我俩分了。

4、被害人赵X的陈述。2006年1月13日早上7点多,其发现电动车和三十多件伊犁酒丢了,电动车价值1500元左右,酒价值2000元左右,共损失3500元。

5、被害人李某X的陈述。2006年1月22日早上,其发现院里的电瓶车和十包塑料袋被盗了,被盗的电瓶三轮车价值3500元、塑料袋价值2000元。

6、被害人孟XX的陈述。2007年2月20日,其丢了三轮摩托车一辆,沙糖桔五件,桂圆二十多件,摩托车价值2000多元。桂圆、沙糖桔共价值人民币3000元。

7、被害人陈一X的陈述。两年前夏天的一天夜里,其肠衣加工厂的两条两、三岁的德国黑背狗被人偷走了,价值2000元。

8、被害人安XX的陈述。2005年夏天的一天夜里2点左右,其听到院子里的狗乱叫,发现院北墙上被挖个洞,被盗黑色的防暴犬一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

9、被害人蒋XX的陈述。2005年11月12日凌晨5点多,其丢了四条纯种德国牧羊犬。第一条叫法拉塔,母,硬毛,黑黄色,耳号为x,是花4.8万元买的;第二条犬叫艾迪娅,硬毛,黑黄色,耳号为x;第三条犬叫艾德勒,硬毛,黑黄色,耳号为x,这条牧羊犬是与艾迪娅一块花人民币11万元买的;第四条犬叫萨瑞娜,耳号为R-x,在德国繁殖的,这条犬是在北京花9.8万元买的。四条狗价值共21万元。

10、被害人房XX的陈述。2005年11月21日凌晨2点左右,我养的德国牧羊犬被偷了四条。两条公狗,一条叫奥丁,两个星期前有人给我4万元我没卖;另一条叫猎豹,价值2万元左右。还有两条是母狗,一条叫哈哩,有三岁多,现在能卖2万元;另一条叫杰克,是条大母狗,再过两个星期就要下小狗了,现在能卖2万多元。四条狗都是德国牧羊犬,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

11、证人陈一X的证言。2005年9月份,其和蒋XX、孟一X一起到合肥找姓席的买了两条纯种的德国牧羊犬,母狗,15万元。2005年11月份这两条狗至少值20万元。

12、证人蒋一X的证言。2005年6月份,其和蒋XX一起到辽宁省盘锦市杨晓军处买了两条纯种的德国牧羊犬。丢时这两条狗至少值10万元。

13、证人孟一X的证言。200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12点多,其和陈一X跟着蒋XX到合肥郊区大杨庄,在姓席的开的养狗场里挑了两条两岁多的牧羊犬,一条叫法拉塔,另一条叫萨瑞娜。

14、刑事判决书。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x元;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15、纯种德国牧羊犬血统证书。相关情况与被害人蒋XX的陈述一致,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16、证人罗XX的证言。徐某村有个叫李某某的人,身体比较壮实,喜欢玩狗。2005年11月的一天下午,我路过李某某家的胡同口见三、四个青年,牵两条狼狗,其中一条狗黑背、黄腿、头有黄、有黑,是房XX的狗。

17、证人侯XX的证言。2008年8月14日,其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关押在东区X号监室,李某某和其一个号室。李某某说他偷过房XX的狗。

18、德国牧羊犬价格审核标准。一条幼犬到成年的所需费用约14.5万元左右。

19、商丘市梁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证明四条牧羊犬合计价值x元。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称,其没有盗窃房XX的四条狼狗,对蒋XX失窃的四条德国牧羊犬评估价格太高,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述如下: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称,其没有盗窃房XX的四条狼狗,对蒋XX被盗的四条德国牧羊犬评估价格太高的问题。经查,李某某盗窃房XX四条德国牧羊犬,李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其和李某X、刘一X用事先准备好的梯子爬到房XX的楼顶上偷走了房XX的四条牧羊犬,被李某X、刘一X以6000元卖到开封。其供述与被害人房XX的陈述、证人罗XX、侯XX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盗窃被害人蒋XX的四条德国牧羊犬,具有纯种血统,其价格经专业部门核实、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龚延华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军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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