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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内乡县科协中药材种植研究所、罗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房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丁为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科协中药材种植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男,4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41岁。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国信,内乡县灌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54岁。

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内乡县科协中药材种植研究所、罗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房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周某某、李某丁为侵权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内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姚长军,被上诉人内乡县科协中药材种植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上诉人罗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房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周某某等八人的诉讼代表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信,被上诉人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刘洪海

二00九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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