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2日20时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体育场东门售票窗口处,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等待排队买票的被害人宋保卫的裤子右后兜划破,将兜内的4100元钱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被害人宋××陈某、证人曾××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辨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本院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常美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