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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终字第8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6月4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绰号二娃),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27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4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青),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6月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6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一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宗红伟、刘××(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争揽南阳至新野客运线路的客源,排挤已在该线路从事客运的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自2008年1月以来,宗红伟将党万华、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准备了车辆、钢管、木棍、刀等凶器,由宗红伟对上述人员按每天50元支付工资,并在宗红伟的指挥下,上述人员每天到位于南阳市X路X路口对途经该处的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车辆进行拦截,对司乘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威胁,党万华、张某某二人又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经常乘坐豫R-x白色福田面包车停在南新路口附近,在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等人因争客与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司乘人员发生争执时,即持刀棍上前威胁、殴打对方。至2008年4月底,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间长达三个多月,使新野第一客运公司客量锐减,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

二、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08年1月中旬的一天,南阳市白河加油站南阳市宛运公司的客车与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的豫x号客车因争客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窜到豫x号车上,对车主魏××进行威胁、谩骂,邢某某将车鈅匙拔下,导致豫x客车停运达半小时,后宋某某、邢某某又强令魏××开车沿原路返回,并威胁魏××不准再走长江路出市区。

2、200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在宋某伟的招呼下,伙同党万华、张某某等人在南阳市X路口,拦住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的豫x号客车,对车主骆××进行谩骂、殴打,宋某伟还指使党万华等人对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的司乘人员米文、纽岩、杨振提进行殴打。

3、2008年3月10日中午,因为与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争揽乘客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党万华、张某某纠集多人在南阳市X路口殴打张××。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构成轻伤。2008年8月21日,宛运新野分公司承包人宗红伟与张××达成调解协议,宗红伟赔偿张××x元。

4、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因为与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争揽乘客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南阳市X路口殴打李××,致使李××鼻子流血。

5、2008年4月2日下午,因为与王××、龚××夫妇争揽乘客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即对王××、龚××辱骂、殴打,致使龚××晕倒在地。

6、2008年4月2日下午,常××在南阳市X路口乘车时因不坐南阳市宛运公司的客车,被告人邢某某就对常××辱骂、殴打。

7、2008年4月11日9时许,因为与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争揽乘客发生纠纷,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纠集张西军、裴晓阳(二人另案处理)殴打赵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这二十六台车的运营和管理上主要是刘××负责的,包括司机的调休,南新路口人员的调配,乘务员的调休,都是刘××负责的。宗红伟主要是运管上和别的单位扣车扣证了他去跑。另外我每天早上五点二十起床到南阳汽车站负责早班车(5:40)发车至到6:40,刘××安排的调度张广(他每天早上六点半至下午六点半上班)。我就给客车安排着加油、修车、换张广吃饭,偶尔去南新路口招呼一下。在南新路口喊人的有计壮、刘××的哥、李某某、小军、小三、邢某某、老薛,都是刘××安排的人。我干的活都是刘××安排的。

今年元月份中下旬的一天,我忘记是上午还是下午,刘××让邢某某俺俩到路上检查宛运公司南新线客车在路上的卖票情况,我和邢某某就坐上宛运南新线的一辆客车。到白河加油站时,邢某某看见俺们公司的人在那里喊的往新野去的十来个人都被新野一运公司的客车(车牌号是豫x或x依维柯车)喊到他们车上了。邢某某就窜下车并对我说:“合哥,快点,他们给咱们的人拉走了,我也就下车到一运公司的车副驾驶位置把副驾驶门打开。这时邢某某已窜到一运公司车上,把车钥匙拔下来了。邢某某下车后把车的钥匙交给我,那辆车的司机没下车,跟车的(估计是车老板)下车过来说事,我骂他:“元月15日以前你咋走我不管,元月15日以后你不能在这上人,俺有个值班车在这,一天开二百块钱,你不能在这拉人,尤其是俺喊的人。”跟车的就跟我争执并骂了起来。我说你别骂了,再骂我耳巴子刮你。跟车的就打电话把一运公司的张老四从南新路口喊过来,老四说他们车以后不走这里了。

今年2月底的一天,宛运新野公司的一个娃因为在新野一运公司门口拉人被一运公司的“拉鼻”(不知大名)打了,宗红伟知道后很生气,说要找“拉鼻”算帐,头一回在南新路口拦一辆新野一运公司的车(车牌号好像是8350),上去把车上人骂了一顿,我当时在南新路口喊人,我说不是“拉鼻”的车,宗红伟就开着他的本田车走了,上新野开会去了。3月10日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宗红伟从新野回来路X路口,见着“拉鼻”把“拉鼻”骂了一顿就走了。当时跟宗红伟在一起的几个人我不认识。

今年3月10日我早上坐头班车到新野路口,中午尹平(豫x车主,宛运新野公司九个承包车主之一)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拉客打架了,宗红伟也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南新路口不在,我说不在,我就打出租车回到南新口,见一辆120车把受伤的人(新野一运公司的人不知名字)抬上车拉走了。枣林派出所把俺们依维柯车(车牌号是豫x)扣了,我就跟着到枣林派出所要车。在派出所里听说一运公司的人录有像,人死了,福田面包车上的人打的,有宗红伟的妹夫。我们与一运公司在南新口争着喊人时几乎天天都发生争执。这个说是他先喊的人,那个说是他先喊的人,有时也骂几句,推搡几下。发生争执的主要是邢某某和李某某。刘××和我,我主要负责管理这些喊人的,看他们上班是否及时,人来够没有,一般不直接喊人,也不直接与对方发生冲突。邢某某、李某某与一运公司的人发生争执时有说过恶话,威胁过对方。豫x福田面包车平时主要是宗红伟的妹夫张林开,我只开过一次。这台车经常去南新口,每次都是张林和华娃在一起,有时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每当因为喊人与对方发生争执时,张林和华娃就下车(有时手中还拿有钢管),过去吓唬对方。面包车上有钢管和木棍。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我今年3月份到南新路口喊客,是刘××请我过来喊客,每天早上七点半准时签到,我每天工资五十元,我们经常在南新路口喊客的人有七个,刘××、老薛、李某某、小三儿、姬壮,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新四庄的男子,干了几天就走了。

四月份的一天,有个男乘客要坐新野一运的客车,我威胁他说:“你贱啥,不坐我们车让我跟恁远干啥”三月份的一天,我在和新野一运的人抢客时,新野的司乘人员往四路车站牌那儿跑时,我伸腿绊了一脚,那人差一点摔倒。还经常在南新路口骂新野女乘务员。其他的事情我记不清了。刘××交待谁要和我们抢客就骂谁,干活干的好坏都一样,每天五十元工资。有一次听说一辆白色的车,下来几个年轻人将新野的司乘人员打伤,其他的就不清楚。我们喊人时遇事和新野人吵骂时,互相帮忙吵骂。宋某某在车站招呼加油和发车,经常到南新口过来查看,我们喊客的伙计对刘××、宋某某负责,刘××对我们说过,因为争客发生冲突,该骂的就骂,该整事的就整事。我见过两次,有辆白色面包车在那儿转,都是转得比较慢,坐有两三个人,后来听说是老板宋某伟的车。大约今年二月底的一天,我和宋某某在白河加油站,看见新野一运的白色依维柯拉人,因为刘××说过不叫新野一运的车走伏牛路拉人,叫他们走独山大道,所以我和宋某某便上前制止,我先上去给一运那辆车的车钥匙拔下来,后来一运的张老四过来,双方达成意见,一运拉的三个客人下来,上我们的车,一运的车原路往北返回走独山大道。双方对住骂了,没动手。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刘××请我在南新路口招呼,和我一伙招揽乘客的有八个人,邢某某、小军、小三、张栓、小牛、老薛、姬壮及我,刘××一天付给我们伍拾元钱,是宋某某给我们发的,宋某某算是我们的头子,前段时间在南新路口招呼,负责管帐及给我们发钱,我们与新野一运的人因为争客经常发生冲突,大部分时候都是双方互相对骂,有时双方还互相推几下,其中有三次因为争客引发打架,还被带到了派出所。发生冲突后,我和邢某某都给宋某某和刘××打电话,由他俩出面处理。宋某某曾交待过我们,因为争客发生冲突,只要是咱叫的人,该动手打就动手打,该整事就整事,出事了老板负责。

有一次是在四路车站牌旁,小军与一运一男子因争客发生冲突,当时我不在现场,事后听小军说一运那男子推了他一把,于是他上去和对方打了一架。还有一次是在南新路口与一回民女子发生打架,当天我没去,事后听说宋某某和另一个人头上被那回民女的打伤了。张××被打时,我正在南新路口喊人,听说打架,我就跑过去看,到跟前时,已经打完了,在那的一辆象是金杯白色面包车,已经往北走了。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陈述:2008年3月10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工作的那辆车要返回新野,但人没坐满,车就停在南新路口南边没多远,我下车到路口喊人。当时在南新口喊人的我公司的人有好几个,有些我叫不上名字。我公司喊人的在路口喊3个乘客,拉着往车旁走,宛运公司喊人的人(我不知道他们名字)也拉着俺们喊的人让坐他们的车。那个乘客说哪个车上人多先走就坐哪个车,并往俺车旁走,我也跟着往俺车旁走。突然过来一个娃拽住我的衣服领子,后边又围上来几个娃对我拳打脚踢,我也没看清是谁。这时我们公司的乘务员樊××上前又是劝他们,又是拉他们,把他们劝开了,就拉着我往车上拉。我上车时,那几个娃又把我拉下来继续打,一个男子拿凳子砸到我头上,把我打昏了,随后发生啥事我就不清楚了。我估计他们打我是报复。因为3月9日他们打米文、杨振提时,别人都不敢报警,是我打110报的警。3月9日、10日我公司的人两次挨打,那辆豫x白色福田面包车都停在南新路口,每次打人都有这台面包车上的人参加。宗小伟的妹夫就在那台车上。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党万华(卓号华娃)名字我都听说过,但对不上人,只认识邢某某。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2008年3月10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我当时在白河南南新路口招呼我们新野一运公司的客车拉客。我刚吃了中午饭就看见张××在南新路口南边花坛附近与宋某伟承包的宛运公司的两个乘务员因拉客发生争执。宋某某正在帮那两个乘务员拉客,宋某某骂骂咧咧地上到后面宛运的客车上,并在车上打电话。过有一二十分钟,一辆白色福田面包车开到南新路口我们两公司两辆车中间,从车上下来七个男青年。这几个人都穿着运动装,其中有两个人叫党万华、张某某。下车后党万华用胳膊拘住我脖子要把我往没人的地方拉,边走边骂。有六个人正围着张××脚踢拳打,当时张××已经满头是血,我看见张××被打的很严重,就马上打120,旁边有人打110报警。宋某某站在旁边指挥这几个人。

2008年元月X号,宗红伟、刘××等人承包宛运新野公司和宛运公司新野至南阳的客运线,开始搞营运。2008年元月X号晚上6点半左右,宋某伟站在南新路口我们公司韩××开的车前不走,韩××按喇叭让其让一下,宋某伟就骂着上车把韩××拉下车,周国祥、刘××等人对韩××的脸部、上身用拳打。我上去劝架,韩××开车走了,我又被他们踹了两脚。

今年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我们一运一个乘务员与宛运一个乘务员为拉一个乘客发生矛盾,二人争吵起来。邢某某、李某某、刘××领着五六个男青年过去,上去推搡、厮抓、骂我们那个乘务员。我怕再出3月X号张××被打伤那样的事,赶紧上去劝架,李某某用刀尖指住我脸说:“再给老子争人,叫你从地球上消失。”我不服气说:“你敢给我砍一下试试”。李某某说:“老子是拿钱办事,老子砍了人,宋某板给老子跑路钱,老子旅游去,给老子啥门。”说完给我们的乘务员踢了一脚。邢某某、李某某、刘××等人经常在南新口领住一帮年轻娃们指住我们的司乘人员说:“记住他们,谁以后敢跟咱们争人都打,打一个老板奖1000块钱。派出所上午进下午出,过夜了老板去送个烧鸡,1000块照给,在派出所住一天按两天工资发”。他们还经常说我们的司乘人员:“打你们也白打,110来了也没门。你们报这么多警不也白报我们老板是新广本,没挂牌,打你们你们报警,110出警得10分钟,我们老板来只用3分钟,两分钟给你人打倒,还用五分钟110喝灰都喝不上”。

3月X号张××被打后没几天,有一天下午为争已经坐我们车的一个旅客,刘××拿住一块砖要拍豫R-x的车主刘伟东,扬言要给刘伟东拍死,刘吓得赶紧开车跑了。

今年四月份有一天上午10点多,在新野路口为争一个旅客,李某某、邢某某领着邢某某的外甥等人把豫R-x车主赵旭拳打脚踢地打倒在地,右脸颊肿多大。我当时就在旁边用手机打了110,后来到枣林派出所作了笔录并开了法医鉴定委托书,赵旭后来吓得不敢来南阳了。

2、证人骆××的证言:3月X号的那一天下午2点左右,我和我的车(豫x)正在南新路口至新野方向停住上人,一个叫宋某伟的和他的妹夫开着一辆黑色广本车没有牌照,车上拉着五六个人到我们车后面停下。车上的人都下来了,喊我过去,我站那儿没动,他们一群人就过来围住我开始拳打脚踢。打完我以后他们又围住米文开始打,我打了110。当时在场的有宋某伟、他妹夫、邢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还有三四个人不认识。我小时候叫骆××。外号是某时候大人好捏住我的鼻子拉我,大人喊拉鼻就一直喊到现在,比真名还响。

3月X号还有一个车主张××也被打了,打的伤很重。打我们的人我就知道宋某伟和他妹夫,其它人我不知道是谁,但是经常见,他们天天都开个车在南新路口停着。这些人从元月份就开始打我们一直到现在,基本上我们的人都被他们打过、骂过。

3、证人钮××的证言:今年3月X号下午约两点钟左右,我跟车到南新路口,见宋某伟站在南新路口骂人,意思是“滚出新野口”之类的话。我赶紧上车走。走到车门口看见宋某伟手下拿着甘蔗在打米文,宋某伟手里拿着刷甘蔗的刀要打米文,被其身边的人夺下。我赶紧过去准备拉米文,还没到跟前被其手下的人拦住,打了我两拳,扇了我一耳光。我被逼到车门口上,见他们在车的另一面追打骆××,只见打的骆××在跑,人都在现场附近围着,乱哄哄的,我的车快走时见宋某伟和其四个手下慌忙进车里开车跑了。后来听说把杨振提也打了。前后不过五分钟不到的时间。他们常说,打人仅需要3分钟,110出警需要10分钟,让110跟在他们后边喝灰。

大概是3月X号左右我在南新口听见人们在北边喊打架了,我走过去一看,是一运公司请来拉客的李××被对方雇用的人用砖头打得鼻子流血。不知谁打了110,等警车把打架双方带走后,李某某对着他们雇用的人说:“清打了,打个耳光1000块钱。”邢某某对刘××说到枣林派出所去看看,刘××说:“没事,不用看,拘留了中午送烧鸡,拘留一天给补助。”

4、证人李××的证言:大约是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8、9点钟,当时我在南新路口西北角的11路车牌下拉客,有一辆出租车到站牌那停下,下了两个男客人,我就赶紧上去拉客。这时宛运公司租的一个拉客的男娃跑上来把我挤到旁边的水坑里,我很生气说:“你干啥把我挤到水坑里”他就嘴里带脏字骂我,然后我俩开始对骂,接着他就朝我脸上打一拳,我还了手,他就把我放倒按在路上用拳打我脸。因为他比我壮,我俩之间在路上纠缠有几分钟,接着我俩被两方的人拉开。当时我鼻子流着血,嘴被打肿了,我掏出手机刚要打电话报警,在南新路口南边招呼拉客的宋某某领着邢某某、李某某跑过来。宋某某上前就把我撂倒在路上,我手机也掉了。当时我鼻子流血、头晕,被宋某某撂倒后躺在地上,过了一会儿才起来。宋某某开始骂,我们之间就对骂。过了一会儿110就来了,把我、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和我们公司的几个人都带到派出所去了。

在我被打的事之后,我们公司的张××被宋某伟的一帮人打的进医院。平时我们拉客的地方离南新路口有一段距离,南新口经常发生辱骂、殴打的事,我只是事后听说。听说瓦店有个女的是个开黑出租的,因为拉客的事被宋某伟的妹夫张某某领着一个男娃打的捂住肚子躺在地上,我到场时看见那个女的躺在地上,那个女的开了一辆红色面包车经常在南新路口跑出租,好像是3月下旬发生的事。平时主要是邢某某、李某某领着一帮人在南新口招呼。如果碰到拉客发生矛盾,他们就领着一帮男娃对我们公司司机、乘务员、拉客的人辱骂、殴打。

5、证人王××的证言:宋某伟、宋某某他们组织了三十多辆车也经营南新客运路线,就因为他们也经营这条线,所以才使用各种手段不让我们经营。2008年年前宋某伟他们也买了客车开始跑南新线。开始都相安无事,双方各跑各的。过了年大约1月份,宋某伟他们的车也改线从南新路口走,因为双方都在南新路口上客,肯定要竞争,于是宋某伟、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等为首带着一些男青年开始找我们的事。他们开着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经常停在南新口,他们不让我们公司的客车停在南新口拉客,还说谁在这停砸死你们。他们平时还对公司的车主、司机、乘务员进行谩骂、侮辱、威胁,有时他们一些男青年坐到公司的客车上不让我们开走。有些车主看没法拉客营运,被迫将自己的车转让。

有一个叫张××的车主有一次被宋某伟他们打的至今还在新野医院治疗。这件事发生在2008年3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宋某某带几个年轻娃开着那辆金杯车到南新口将张××打倒在地。我看到张××时他躺在花池边头上流着血,鼻子流着血,满脸都是血,腿在抽动,感觉他很严重,身体是软的。平时他们还扬言:“110几分钟才到,我们比110出警还快,等他们来了我们早就跑没影了。110蛋球的很,公安局我们前脚进后脚就出,他们拿我们也没球门。”

6、证人龚××的证言:2008年4月22日下午,我和爱人王香生在枣林接了几个我们村的学生,走到南新口时碰见我们村的王敦,便叫王敦也坐上车回去。旁边宛运公司雇的人以为我们在争客,便上来把我给打一顿,我爱人王香生也被打了一顿。事后我向周围的人们打听,旁边的群众说这个人是宛运在这喊人的头,人家老板恶里很。打我那个人叫宋某某。当晚我受伤后住到了长江路东段医专附院,打我那个人和他们那一方另外一个人也说受伤了住到了医专附院。第二天一早他们两个起来跑了,医药费也没付,听医院的人说那个黑黑的,眼大大的先上来打我那个男的叫宋某某。

7、证人王××的证言:我家有一辆面包车,4月22日在南阳接了些我们村的学生娃回家,走到南新路口时我爱人见一个瓦店街的娃,便过去叫他一起回家。宛运公司的人以为我们在抢他们的生意,便过来殴打我们,对方有五六个人,都是男子,用拳头和脚打我们。我右眼被打肿了,我爱人说她肚子被打伤了。对方的伤是他们几个男子打我爱人,她被打急了便把鞋脱了乱打造成的。对方其中一个叫邢某某,打我爱人的男的叫宋某某。

8、证人常××的证言:2008年4月2日下午三点二十分左右我在南新路口准备搭客车到新野去,有一辆车(牌号x)在旁边停着,是南阳到新野的客车,有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拉我上车,我不上而是往前边一运一个客车走去,那男的跟着非要让我坐他的车,我不坐,那人往我头上打了一巴掌,又飞起一脚踢我被我闪开了。一运那个客车上有人把他拉一了,我上了一运的客车,那人又跑到车上骂我,我没敢吭气。后来怕他再打我就打110报警。我不认识那个人,听旁边人叫他邢某某,听口音是南阳的,他是为豫x客车拉客的。

9、证人樊××的证言:2008年3月10日,我在新野路口工作,宋某伟的妹夫开着一辆白色福田面包车,车牌号是豫x,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走到我们新野一运公司豫x的车主张××跟前,拉着张××的左胳膊说过去说个事。这时候从边上来个人一嘴巴把张××鼻子打流血了,从福田面包车上下来的七八个人都上去打张××,宋某伟的妹夫也上去打。后来有个人拿个凳子照张××的头部砸了一下,我就把张××往我们公司的车上拉,那个人拿着凳子又照张××头上砸了一下,这时候张××已经上不去车了,那个人又一凳子砸在张××头部,张××一下就倒地了,他们一群人就上去踹他胸部,其中一个叫党万华的人一脚踹在张××右面部,打完之后,宗小伟他妹夫就带人开上车走了,走的时候宗小伟的妹夫还说想死了说一声。

2008年3月9日下午两三点钟,宗小伟开着无牌广本车,拉着五六个人,来到南新路口,他们下车后,宗小伟上去抓住骆××的领子说你就是拉鼻然后把骆××拉到花池边一棵树旁边。骆××说大家都看着,我不知道为啥,宗小伟说你想死哩。

10、证人韩××的证言:2008年元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开着我的客车豫x车从南阳拉客回新野。行至南新路口我把车停在南新路口等客,等有20分钟。我见过来一辆无牌照的黑色广本车停在路东边,从车上下来5个人,其中一人站在我的车前边,这个人是南阳西站周啥亭,我按下喇叭,周转过身朝我车前挡风玻璃上打一拳,这时宗小伟把司机旁的车门打开把我拉下来打我,接着那几个人都上来打我。这几个人除宗小伟打我外,我听说还有他妹夫、侄儿经常开一辆白福田车领有6、7人在南新路口等,不让我们的车停,停了就骂人。其中有一个人小名叫邢某某(听说家是汉冢的),还有一个叫李某某的不知哪的人。如有人坐我们的车,他们的人把客人拉过去不让坐。如我们往我们的客车上拉客,这些人就打就骂,如不给就打。我听说宋某某他们一起的人说打我们,打一巴掌1000元。

2008年3月9日,罗彦飞和米文又在南新路口拉人,宗小伟酒后拉五、六个人打罗彦飞、米文,罗彦飞、米文到枣林报案。在作记录时,宗小伟的侄儿又开车到枣林街转了一圈。

11、证人魏××的证言:2008年1月中旬一天,我和雷晓(x班车司机)一块开着班车回新野。过了卧龙大桥有个四路车站牌,有个回新野的人要上车,于是我们停在路边。后来又过来两男子,高个男子走到司机旁隔着窗户抓着雷晓的衣服领子,并把班车的钥匙给拔下来不让我们走,我下车求了半小时后把钥匙还给我逼我原路回去走工业路、张衡路、独山大道出市区。拦我车高个子的男子叫邢某某,另一人叫宋某某,他们都是宗小伟的手下,宗小伟是宋某某的姑夫。

2008年3月1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在南新路口北7路车站牌招呼乘客,见路南围了一群人,便跑过来看发生了什么。我见一群男子围着张××打,一男子拎个凳子砸张××的头。一个叫范金夏的女乘务员说要打110,那伙人才离开。对方离开时坐一辆白色面包车。

12、证人周××的证言:2008年3月10日张××被打时我没有在现场。后来当天我听新野一运公司的其他熟人说张××被宗小伟手下的打手宋某某、张某某为首领的人拿着钢棍、砍刀等凶器打了。

2008年3月15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的车路X路口拉人,邢某某上我的车上用双手掐着我司机的脖子说:“谁叫你们在这上人,再从这上来我砍死你们。”当时宗小伟也在车下面站着说:“砍死我负责。”当时我由于害怕开车就走了,没有拉人。

2008年3月下旬,我的车从新野到南新路口下人,我们新野有个车在南新口等人拉客,突然从旁边窜出一辆福田面包车。车上下来十几个人,领头的是宗小伟、宋某合和邢某某三个人。他们骂骂咧咧手拿钢棍说:“谁让你们停这里,再停老子砍死你们。”然后抓住司机捶几捶。

13、证人陈××的证言:2008年3月10日下午2点左右,我开豫x客车从南阳站发车,当时车上一个人也没拉住。我沿市内一直慢慢走,到白河南南新路口北边时,走了约个把小时,当时车上拉了四五个人。我开豫x客车过了南新路口交警亭南边,车停在路边等人,我下车去路东的一个临时厕所去解手,我回来看见有许多人在我客车前边二十多米处围着,我想着是打架了,我赶紧上了客车,正准备发动车走,就过来一个新野一运公司的张老四(大名不知道)过来拦住我,并将我车门拉开将车钥匙拔走,交给随后来的交警说打架了,打架了。我向交警要车钥匙,交警说这不能停车你车停这里后又停一会110的人来了,将豫x客车开走了,我就回新野向领导汇报了。我去厕所解手约有三四分钟,我解完手后就见有一个一运公司的人在他们车旁边坐着头上有血,我没有看见打架场面。

14、证人王××的证言:有一回一个叫张××的车主被打伤的事,也是3月份的事。那天中午1点多钟我看见那辆福田面包车在南新路口,宋某某领着五六个年轻娃从车上下来将张××拦下,围着张××就打,并且中间一个年轻娃拿着一个方凳砸张××的头。

15、证人尚××、刘××的证言:2008年3月10日下午2点多钟,我在南新路口拉客人坐车,听见有人说那边打架了,我就跑过去看。在南新路口往南100米路西我看见张××躺在地上,头破流血,不省人事。我没有看见谁打的张××,只知道是宗小伟亮队的手下人员。边上的群众说有七八个人打张××,人打倒了还打。

16、证人马××的证言:是3月X号,当天下午2点多,我在家接到王××的电话说我丈夫张××在南阳被人打了,打的头破血流,让我快过去。一听这个情况,我就赶紧找了个车来到南阳,我丈夫已经被送到中医院了。到医院以后,我听李××说了事情的经过。李××是在现场录像的人,他看见了事发经过。因为我们从一月份至今一直被打,也在派出所报过案,但是派出所也没有证据,我们就准备一个摄像机,他们再来打人了,我们把经过录下来可以当作证据,所以我们就准备了一个摄像机。打我丈夫的人我知道是宗小伟,因为他从一月到现在经常在南新路口打我们车主和司机,不是一次两次了,还开车撞过我们的人。

17、证人王××的证言:今天下午2点多钟,我新野班车(豫x)在南新路等着上人,该车车主张××接着一个坐车的人往车上领,另外一辆班车豫x上的女乘务员也上来争这名乘客。张××不同意,双方就开始对着骂。骂了一会,从北边过来一辆白色福田面包车(车牌号为豫x)从车上下来七个男青年朝张××走过去,就开始围着张××拳打脚踢。其中一个年轻娃拿着一把椅子一下砸在张××的额头上把他打倒在地,椅子都砸碎了,还接着砸了四五下。七个人把张××打的满脸是血,打完临走时说,下回见你还打你,然后坐上那辆车朝北边闯着红灯跑了。

18、证人李××的证言:2008年3月10日下午两点多,张××的车在南新路口往南没多远一个地方停着等人,张××在门口站着,然后过来辆金杯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不容分说,拉着张××就打,打了约两三分钟后那伙人又坐上金杯面包车往北跑了,张××被打倒在地上,他头上、面上都被打伤了。

19、证人陈××的证言:今年2月或3月的X号下午两点左右,我在南新路口跑运输等人拉客,突然发现南新路口西南围了一群人,我过去一看,新野一运公司的张××躺在地上,一脸是血,昏迷不醒,不会说话。

20、证人曾××的证言:刘××与宗红伟承包了宛运公司部分南阳到新野的客运班车,他们花钱请我在南新路口招呼揽客。我和宋某某是在那总招呼的,另外还有十几个人,他们是负责揽客,每天一结钱。2008年4月2日下午17时许,有两女的(我们雇的人)揽来了两个乘客,并朝我们走过来。有一辆黑出租的女老板过去拉着那俩乘客的包非让坐她的黑出租。宋某某看见便过去说:“这是我们花钱雇人叫过来的乘客,你别抢了。”但那女的还抓住包不放手,于是宋某某动手把包夺过去,那女的见此便把鞋拖了朝宋某河头上打去,把宋某河的头给打流血。后来王海军也过去,那女的又用鞋把王海军的头上给打伤了,我见那女人的丈夫也过来便拉住他没让他过去。后来110过来将宋某某和王海军及那女的送到医院,把我和那男的带到派出所。

21、证人刘××的证言。

我承包了宛运公司六辆南阳到新野的班车,现在做客运的工作。曾××是我和宗红伟雇的人,负责在南新路口招揽乘客,我们一天给他开50元钱。宗红伟承包了十八辆宛运新野线的班车,他与我及九个新野的个体司机搞联营,我们一共十九个车,每月月底平均分帐。给曾××开的钱是从我们公款里面出的。

(四)鉴定结论,载明被害人张××的伤情构成轻伤。

(五)书证

1、身份证明,载明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基本情况。

2、辨认笔录,记载龚××辨认出邢某某、宋某某是在南新路口打伤她的人。王××辨认出,邢某某是在南新路口参与殴打他和他妻子的一伙人之一,宋某某是在南新路口打伤他和他妻子的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新野县第一客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系其他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系积极参加者。经查:被告人宋某某系受宗红伟雇佣、受刘××指派,负责管理南新路口揽客人员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到岗情况、代发工资、争揽乘客等日常事务,在犯罪组织中不负总责,不起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采取威胁、辱骂殴打手段为宗红伟抢揽乘客,在犯罪组织中属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系积极参加者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故意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上诉人无罪。

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审法院采纳的证据在一审中经过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明方向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共同犯罪。宋某某系积极参加者,邢某某、李某某系其他参加者。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故意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宋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张××、骆××、钮××、龚××、王××等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某娥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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