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马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李某某,该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1957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孟某,该服务部经理。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丁某某保险理赔款x元(交至本案主办法官),双方不再产生保险理赔纠纷。如上诉人不能按时支付,赔款金额按x元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1750元,由丁某某负担。
三、以上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已于2009年1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审判员周永辉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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