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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刑初字第300号矫某某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东营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捕前暂住东营市鲁班公寓X号楼四单元X室。200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矫某某以购车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三份帕萨特牌车辆合格证(保养凭证)、七份江南奥拓牌车辆合格证作抵押,与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48.5万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借款合同,被告人矫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某、付某某、季某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汽车合格证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矫某某以伪造的三份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和保养凭证,七份江南奥拓牌车辆合格证作抵押,与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48.5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巴某某证实矫某某是东营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而且是实际负责人,2008年1月6日被告人矫某某因进车资金紧张,提出借款50万元,许诺10天内还款,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矫某某带着安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到他所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矫某某提供7辆奥拓车和三辆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原件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开发区工商银行从以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巴某海名字开立的帐户转到矫某某银行卡上48.5万元,提前扣利息1.5万元。(2)证人付某某证实,矫某某所在公司销售的奥拓汽车都是她公司的,她所在的公司在蓝天汽车交易市场外展厅西侧销售奥拓汽车,因房屋租赁到期,还剩余7台奥拓车没有售出,便让矫某某代卖,后由矫某某售出3台,她公司售出2台,还有2台没有售出,已售出的5辆车的合格证已合部交给车主,剩余2台车的手续也全部由她保管,矫某某手中没有作废的合格证。2、书证。(1)借款合同。该合同证明被告人矫某某以车辆合格证及夫妻双方名下资产作为抵押并以东营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x元。(2)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七份,编号分别为x、x、x、x、x、x、x。(3)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合格证编号分别为x、x、x、x、x、x、x的7台车辆的合格证技术参数与该公司颁发的合格证编号及技术参数相同,但该7份合格证无安全防伪标识,属伪造,不是该公司颁发。(4)合格证印刷编号为x的上海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及首次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合格证印刷编号为x的上海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及首次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合格证印刷编号为x的上海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及首次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各一份。(5)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质保部质量促进科车辆合格证鉴定证明一份。证实合格证印刷编号为x、车型x、车辆识别代码为x的上海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及首次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所记载的信息与原始资料不符,合格证原件和7500公里保养凭证原件系伪造;合格证印刷编号为x、车型x、车辆识别代码为x的上海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及首次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所记载的信息与原始资料不符,合格证原件和7500公里保养凭证原件系伪造;合格证印刷编号为x、车型x、车辆识别代码为x的上海帕萨特轿车合格证及首次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所记载的信息与原始资料不符,合格证原件和7500公里保养凭证原件系伪造。3、被告人矫某某供述。称7份奥拓牌汽车合格证、三份帕萨特轿车合格证是他为了借款担保于2007年6月份找做假证的人制作的。矫某某供称虽然借款合同载明借款50万元,但实际借款48.5万元,1.5万元是利息。该借款行为是他个人行为,因为以个人名义借款借不出来,只能以公司名义借款,将该借款存到他的工行卡上后,打入吉林市神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帐户,用于购车。4、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3月29日,经(略)公安局配合,东营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矫某某抓获。5、东营市公安局证明。由于犯罪嫌疑人供称,骗取的金太阳担保公司的48.5万元,其中用于偿还为李光祖担保的借款40万元,矫某某将40万元交给为担保公司追款自称叫周建国的人,经该局多次查找,至今没有找到“周建国”。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利用伪造的车辆合格证及保养手续作为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得担保公司4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归案后被告人矫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国明

代理审判员纪鹏辉

人民陪审员卞秀峰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王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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