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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于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不错,2004年起被告接触了一些社会闲杂异性,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还偷偷将家里的钱借给他们,引起原告不满。且被告对儿子、家庭也漠不关心,还经常找茬与原告争吵,找些不三不四的人威胁原告。由于某妻关系不好,2008年10月27日双方曾写过一份协议,原告离开双方共同经营的店,店由被告经营。2008年11月19日原告回店取孩子衣服,被告女婿不同意,双方发生冲突,被告带其女婿和一帮人到原告处吵架,原告不慎将被告女婿鼻梁骨打断,被拘留80天,并支付了赔偿款。期间原告曾起诉离婚,但由于某诉后原告被拘留,故撤回起诉。之后被告也起诉过一次离婚,后也撤回起诉。综上所述,由于某、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和儿子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于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不错。2001年11月原、被告共同经营汽配店后,原告将其前妻带到上海,并为其租房。原告还经常无故找茬与被告争吵,吵后半个月一个月不回家,原告前妻也三天两头打电话或到原、被告店里打骂被告,被告这才知道原告经常离家是其已与前妻和好并时常同居。2008年10月27日双方是签过一份协议,说好原告离开店里,店由被告经营。2008年11月19日原告借口回家拿小孩裤子,与被告女婿发生冲突,原告将被告女婿打伤后被拘留,期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之后被告也起诉过离婚,但想想自己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就撤回了起诉。由于某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国美。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前妻和好并时常同居,夫妻产生矛盾,为此双方均起诉过离婚,后均撤回起诉。现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又未协调好相互间的关系,彼此产生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某、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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