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黄某乙等人在本区X镇X村黄某乙暂住地打牌赌博,因赌资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某离开行走至附近小超市,黄某乙亦至该超市处,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超市内拿空啤酒瓶敲碎酒瓶底部后,朝黄某乙身上猛刺,致黄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创,伤势构成轻伤。

当晚,处警民警至现场寻找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见警车后主动上前,被带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杜某某、董某某、姚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有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周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案 故意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