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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巴东县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巴东县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上诉人张某某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其他诉讼费210元,合计29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任家清

审判员陈明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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