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税某某买卖煤炭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税某某,男,生于1952年5月11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税某某买卖煤炭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5)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5日至2001年1月5日,被上诉人税某某承包经营巴东县X镇X村仙人(仁)岩煤矿X号煤井期间,与上诉人杨某某签订协议,由杨某某代销其在2001年1月5日前所生产的煤炭。合同期满后,2001年3月10日,上诉人杨某某拖走被上诉人税某某粉煤22农用车、块煤3车,并给税某某出具“今拖到仙人岩煤矿X号井税某某经手的粉煤22农用车、块煤3车、计币2680元。经办人杨某某,2001年3月10日。”的书面凭据1份。此后,税某某多次向杨某某索要煤炭欠款,杨某某均以该煤款含有其为税某某销煤的工资以及应抵扣其租用煤坝、修公路的支出而拒付。税某某便在杨某某出具的书面凭据上添上“欠条”二字,并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偿付税某某煤炭欠款人民币1480元,定于2005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512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21元,其他诉讼费185元,均由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