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新疆沙湾县长兴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沙民二初字第2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沙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失业工人,住(略)。

诉讼代理人朱炳疆,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沙湾县长兴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职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守道,长兴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理国,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长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3日受理后,被告长兴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方如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新捍、努尔木合买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朱炳疆,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守道、赵理国,证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我夫妻二人下岗后,计划借钱经营客运,但因客运线路审批困难,至当年10月,经人介绍得知被告有一辆客车带线路出售,车价(略)元,线路X元,并保证线路上只有这一辆车营运,在此情况下,我们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车辆和营运线路,营运过程中,才发现合同约定许多条款显失公平,而且该条线路还有其它车辆也在营运。2003年1月4日,被告将我车辆扣留,使我不能继续营运。现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赔偿损失。代理人认为,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客运线路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无偿使用的,被告出售营运线路的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侵犯,线路买卖无效,而没有了线路的汽车买卖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买卖合同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车辆价值本身即在(略)元以上,公司并没有出卖营运线路。代理人认为,《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路运输管理条例》是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同时,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营运车辆易主,则营运手续必须随车同时某移,因此,合同所约定的“线路”,实是指营运手续。被告反诉要求王某立即办理车辆和营运证的过户手续。

诉讼中王某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一,《车辆买卖合同》,用于证明长兴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已写明有出售“线路”和许诺线路“终身营运”等内容,违背《公路运输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条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证据二,《道路运输证》,用于证明新G-(略)客车业户仍为长兴公司,未过户,但以(略)元倒卖给了王某;证据三,摄影照片,用于证明新G-(略)号客车于2003年1月4日被扣留于长兴公司院内,号牌被拆;证据四,车辆修理费票据,用于证明新G-(略)号的陈旧状况和用于维修的费用近5000元。

诉讼中长兴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辩解意见和反诉主张:

证据一,沙湾县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12月《资产评估报告》,用于证明新G-(略)客车评估值为(略).38元,因而不存在出卖营运线路;证据二,保险单和养路费缴费凭据,用于证明车辆出让时(略)元价款中含有保险费1820元和养路费720元;证据三,《通知》,用于证明长兴公司2003年1月8日已书面通知王某自行将车开走,并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证据四,摄影照片,用于证明2003年1月9日号牌已安装在客车上。

证人杨某当庭作证称:双方买卖车辆是我从中介绍的,当时某兴公司管车的绍福昌说,线路价值(略)元,车辆价值(略)元,王某认为车价不贵,就买下了,有了纠纷后,王某为这事怨恨我。

经本院委托沙湾县价格事务所鉴定,出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新G-(略)号客车在2002年10月交易时某价值为(略)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对方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长兴公司对原告王某所举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有出售线路或倒卖证件的事实,对证据四认为修车事实存在,但费用不实。原告王某对被告长兴公司所举证据一有异议,认为不能用1999年的评估结果证明两年以后车辆的实际价值,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双方对证人杨某证言均未表示反对,对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均未在给定的期限内表示异议或要求重新鉴定。

根据经质证确认的证据和无异议的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8月王某夫妇失业后筹备经营客运车辆,经打听各线路车辆饱和,审批手续无法办到。后由杨某与其在长兴公司的好友绍福昌联系,王某于同年10月11日与长兴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为长兴公司提供的填充式文本,其第一条约定“甲方(长兴公司)将新G-(略)号29座客车一辆以及沙湾至柳树沟村X路出售给乙方(王某)”;第二条约定“车辆总售价为(略)元,包括2002年10月至12月养路费以及2002年2月15日至2003年2月14日的保险费”;第十条约定“乙方所购车辆营运线路上,甲方不得在沙湾至柳树沟村X路上增加车辆,本车到期报废,可购新车继续终身营运”;第四、五、六条约定乙方必须在甲方加油站加油,在甲方修理厂修理,由甲方代办保险等。同日,王某交付(略)元车款,接收车辆及相关证件。此后,王某发现车况较差,对车辆进行了大修。2002年12月22日,因车管部门限定的车辆二级保养时某将到,王某驾车到长兴公司修理厂要求给予二保,但连续三天,都因车辆太多未被接收,王某遂将车交到其它修理厂进行了二保。2003年1月4日,长兴公司派保安人员将正在载客的新G-(略)客车扣停在公司院内,并拆卸扣留了汽车号牌,声称是对王某违反合同约定在其它厂家进行二保的处罚。此前,王某已交付了2003年1月至6月的养路费144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02年10月11日,长兴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其中写明有“线路出售”和线路“终身营运”的内容,与原告王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价格事务所对交易时某辆实际价值的评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长兴公司在向王某以(略)元出售的新(G-(略)号客车中含有出售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事实存在。王某关于购车时某不明真象一并购买了线路的陈述成立,长兴公司关于合同中所载明的“线路”只是移交随车手续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对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禁止倒卖。长兴公司提出以上规范性法文件属行政规章,不能适用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成立。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公路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即本案不是因为合同行为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合同行为作出规范。在这种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仅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一概无视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范和合同行为所侵害客体的性质及违法程度来认定合同效力,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根据本案事实,长兴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某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无偿取得且明知禁止买卖的营运线路随车出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对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客车营运线路X排和后续管理作为合同中己方权利给予约定,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权力的侵犯,其转让线路谋利的行为已对国家利益形成损害;3、车辆买卖不办理过户登记。在这种情形下,原告王某由于对法律认知的局限和长兴公司的诱导而在合同上签字,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在法律上享有对合同的撤销权,且在合法期限内提出,本院应予支持。长兴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因长兴公司已于2003年1月4日自行接管该车辆,已不须王某退还,长兴公司应退还王某交付的购车款。由于合同自始无效,且主要过错在长兴公司,购车价款中包含的养路费和保险费用,由该车辆所有人负担。王某缴付的新G-(略)客车2003年1月至6月养路费,因车辆已被长兴公司于2003年1月4日扣回,未实际受益,应由长兴公司赔偿。王某实际使用车辆两个余月的折旧损失与王某对车辆大修的投入相互冲抵,互不赔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0月1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二、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购车款(略)元。

三、长兴公司赔偿王某养路费损失1442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长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鉴定费1350元,诉讼活动费15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长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告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由被告长兴公司在履行判决时某并负担。

审判长方如果

审判员马新捍

审判员努尔木合买提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