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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再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焦化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9)济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天龙焦化公司在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郭某某一案时,由于其提供的申请人郭某某住址错误,导致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无法送达给郭某某起诉书、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公告。济源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和送达法律文书,可能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郭某某再审称济源市人民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保万

审判员赵旭安

审判员汪云霞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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