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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行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孙某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绍群,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左某、张某,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孙某所有的名称为“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和设备”的第x.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7年7月3日,移动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增加的“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致使本案授权文本的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的前述内容明显不相吻合,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记载了第二装置用于管理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需的数据,该技术特征属于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删除该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申请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修改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

上诉人孙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增加的文字内容没有导致保护范围扩大,也没有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移动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和设备”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1999年9月29日,公告授权日为2003年5月14日,专利权人为孙某。

本专利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和设备,其特征是设有:

第一装置,它连接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和所述的PSTN之外的一个通信网络IP电话网之间,用于进行PSTN客户访问IP电话网的安全检查,来判定所述通信是否由一已经合法注册的ISTN客户发起,该客户同时支付相应的IP电话网费,当且仅当该客户的主叫电话号码和被叫电话号码为本装置所允许并判定为合法呼叫时,所述第一装置才允许PSTN客户通过IP电话网呼叫;

和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第一装置为鉴权平台,它包括:主要负责与PSTN的信令接口的PSTN信令接口单元,负责与用户数据库接口的数据接口单元;负责数据传递的鉴权平台内部总线;主要负责与IP电话网关或直接与万维网连接并可接供X号信令、DSS1、多频互控MFC、TCP/IP和X25等多种信令的接口单元;主要负责实时主叫号和被叫号与用户数据库数据的比较计算,并将比较计算结果通知信令接口单元和IP电话网关接口单元,以便它们作出进一步行动的鉴权平台的比较处理部分。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第二装置包括一个数据服务器和与万维网的防火墙服务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与PSTN的接口为要求提供主叫电话号码和被叫电话号码的局间信令网。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数据服务器为计算机,它被配置成与所述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上的营业界面通信。”

本专利原说明书第3页第5-6行载明:“前述的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的设备,数据服务器为计算机,它被配置成与所述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上的营业界面通信”。第4页第8-12行载明:“用户到属于电话公司的计算机22处登记注册拨打IP电话的权利,该计算机通过局域网与服务器23相连,以用于将用户的身份登记清楚,内容包括:主叫电话号码,被叫电话号码权限,密码,所剩金额,有效日期,有效时段,激活状态,国内、国际长途权等,经电话公司雇员通过服务器23注册写入鉴权平台20(即第一装置,下同)的数据库中”。第4页第4自然段载明:“当用户1拨IP电话网接入号(如179)+被叫的电话号码后,x通过各种现有电话网局间信令,如X号信令、DSS1信令、多频互控信令、FSK方式、KTMF双音频方式等,将用户的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送给鉴权平台20,该平台收下号码后(若为X号信令,则提取X号信令的IAI消息包内的主叫号码及类别、被叫号码及类别参数,大约是用户拨号1秒后),之后,立刻调用数据库21,以用户主叫号码为关键字段,检索用户信息(包括主叫电话号码、被叫电话号码权限、密码、所剩金额,有效日期,当前有效国内、国际长途权等数据)检索数据经过与电话网实时号码进行比较,判定用户是否有权。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或转移用户呼叫至图1的语音鉴权装置11。若有,则通过IP网关3向万维网4发起呼叫,被叫用户摘机后接通。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

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其特征是流程的步骤为:

用户拨IP电话网接入号+被叫的电话号码,公用电话交换网通过现有电话网局间信令,将用户的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送给第一装置;该装置收下号码后,立刻调用数据库,以用户主叫号码为关键字段,检索用户信息,检索数据与电话网实时号码进行比较,判定用户是否有权,若有,则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被叫用户摘机后接通,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

2、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第一装置为鉴权平台,它包括:主要负责与PSTN的信令接口的PSTN信令接口单元,负责与用户数据库接口的数据接口单元,负责数据传递的鉴权平台内部总线,主要负责与IP电话网关或直接与万维网连接并可提供X号信令、一线通用户端协议、多频互控MFC、TCP/IP和X.25信令的接口单元,主要负责实时主叫号和被叫号与用户数据库数据的比较计算,并将比较计算结果通知PSTN信令接口单元和与IP电话网关或直接与万维网连接并可提供X号信令、DSS1一线通用户端协议、多频互控、TCP/IP和X.25信令的接口单元,以便它们作出进一步行动的鉴权平台的比较处理部分;而第二装置,它包括一个数据服务器和与万维网的防火墙服务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数据服务器为计算机,它被配置成与所述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上的营业界面通信。”

2007年7月3日,移动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8份附件。移动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若有,则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超出了原说明书第4页第25-27行记载“若有,则通过IP网关3向万维网4发起呼叫”的范围,并且原说明书第4页第11-12行记载了“鉴权平台20即第一装置”,第2页第28行至第3页第1行记载了“第二装置包括一个数据服务器和与万维网的防火墙服务器”,而在修改前的原说明书附图2中,鉴权平台20直接与IP网关3连接,而服务器23和防火墙服务器25并未与IP网关连接,因此根据修改前的原说明书附图2,第一装置(即鉴权平台20)无法通过第二装置(即服务器23和防火墙服务器25)并经由IP网关3向万维网发起呼叫;2、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修改超范围,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密码鉴权操作是在“将检索数据与电话网实时号码进行比较,判断用户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参见原说明书第4页第25-28行的记载);3、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装置的功能及与第一装置的关系的说明“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参见原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2页第17-18行),这种删除导致权利要求2中“第二装置”技术特征所覆盖的范围扩大,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唯一得出。

2007年9月12日,孙某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可以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5-6行、第4页第8-12行的描述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规则或惯例唯一地确定。由于营业计算机22通过第二装置的数据服务器23进行用户注册和营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中得知第二装置的数据服务器23至少具有两个基本功能,其第一功能就是“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由此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数据”;其第二功能是“与电话公司的营业计算机22的营业界面通信,由此协助电话公司完成电话计费结算”。具体关于第二装置的无效理由答复如下:1、电话公司的营业性质,决定了在鉴权平台20鉴权判定用户有权时,电话公司必定要记录用户的通话时间,这导致营业计算机22必然通过第二装置的数据服务器23发起呼叫以便记录用户的通话时间。也就是说,电话公司在用户发起呼叫时,“通过某个装置”启动呼叫以便记录通话时间属于公知的电信营业规则或专业知识。表明上述电信营业规则所涉及的“某个装置”是本专利的“第二装置”,这完全可以由通信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附图中确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登记,并且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对应于说明书第4页第8-12行和图2描述和记载的第二装置的第一功能,因此“该删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孙某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2007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移动公司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放弃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的使用,同时,其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理由,并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1、2中删除了“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此,孙某再次重申了其于2007年9月12日所提交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并认为,电话公司在用户发起呼叫时,“通过参与营业的装置”启动呼叫以便记录通话时间属于公知的电信营业规则,无论本专利的说明书背景技术所述的“租用IP电话卡拨打电话”的呼叫过程就隐含了“呼叫时通过参与营业的装置启动呼叫,从而实现记帐的营业规则”。因此,本专利的“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修改,只是将原说明书和附图对营业规则的隐性记载,修改成显性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若用户无权,则送无权录音通知和拆线信号,若用户申请了进一步的密码鉴权,则可通过录音通知机播放欢迎输入密码的通知,鉴权完后,发起呼叫”在原说明书第4页均有记载。原权利要求1“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登记,并且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对应于原说明书第4页第8-12行和图2描述和记载的第二装置的第一功能,因此在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的相应部分中删除此内容,仅仅改变了保护范围,但未改变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007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原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是:“通过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即已购买IP电话卡的用户通过PSTN网络2摘机呼叫,经过第一装置(鉴权平台)20通过调用数据库21进行鉴权,判断该用户是否有权拨打此电话,如判断有权拨打此IP电话,则通过IP网关3向万维网发起呼叫。由此可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未明确记载“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涉及鉴权管理设备,对应于原始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其保护的主题实质涉及的是鉴权管理设备,在公告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装置的功能及其与第一装置的关系的说明“第二装置,它用于管理PSTN的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

由于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IP电话与公共电话交换网无缝对接的鉴权管理方法的设备,对于本专利而言,其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IP电话网只能采用通过帐号的方式进行鉴权的缺陷,从而改帐号鉴权为用户号码鉴权。为了实现用户号码鉴权,本专利必须采用先注册的方法,即通过属于电话公司的计算机22、电话委托服务系统24或者通过WWW万维网4来登记注册拨打IP电话的权利,上述计算机22、电话委托服务系统24或者通过WWW万维网4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服务器23相连,以用于登记注册用户身份,经电话公司雇员通过服务器23注册写入鉴权平台20的数据库中,然后才能进行用户号码鉴权过程。由此可见,上述注册过程,即第二装置用于管理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须的数据属于本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权利要求2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装置的功能及其与第一装置的连接关系的说明,由于该删除的特征属于本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这种删除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不允许的删除,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2的必要技术特征删除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同样存在上述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文件、第x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均属于不允许的删除规定。

从本专利原说明书内容可知,用户信息是由电话公司雇员通过服务器23注册写入第一装置的数据库中,当用户拨IP电话网接入号+被叫的电话号码后,用户的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被送到第一装置,由第一装置调用数据库,以用户主叫号码为关键字段,检索用户信息,判定用户是否有权。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增加的“通过第二装置经IP网关向万维网发起呼叫”,致使本案授权文本的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的前述内容明显不相吻合,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记载了第二装置的功能及其与第一装置的关系,即第二装置用于管理用户注册登记并向第一装置提供鉴权所需的数据,该技术特征属于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删除该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申请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修改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由于权利要求2的必要技术特征删除必然导致权利要求3亦存在必要技术特征删除的缺陷,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孙某关于本专利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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