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谷物储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河南金平安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粮食,系长期业务关系。2007年2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x.16元,并承诺2007年5月31日前偿还完毕,但被告没有依约付款,至2008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x.16元。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16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x.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止2008年11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390万元整;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货款355万元整,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三、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协助法院办理解除对被告帐户的冻结及房产、土地的查封手续;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五、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一次性还款,则原告有权按全部本息390万元为还款基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结清之日止,除按原协议约定计收利息外,再按每日5000元计收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南省谷物储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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