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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开发办公室原主任,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2月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8月4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0年8月10日,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并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何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欲购买东坡区X街道办事处庄店社区X组X.32亩土地使用权,因该地土地使用权属于庄店二组集体所有,无法办理用地手续。何某便找到了时任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开发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徐某某,在向徐某某咨询后,何某等人便以虚假安置用地办理了相关安置手续。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分别向时任庄店社区党支部书记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时任通惠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周某某、时任通惠街道办事处书记的张某某打招呼,要求对何某等人在办理手续给予关照。2007年6月,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按申报的安置用地办理了该宗土地的用地批复。何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忙,于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送给徐某某现金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款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犯罪嫌疑人任福成滥用职权、受贿案,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眉山市东坡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表,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是2002年5月被任命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开发办主任,其身份系国家公务员,同时还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3、证人何某甲证言,其主要内容是:这块地是2006年说起的,当时听说庄店二组还有一块地,我和何某乙准备共同出资建房分成。因该土地属庄店二组的集体土地,按规定不能办理用地手续。我就找国土局开发办主任徐某某出主意,他指点要以安置用地报批用地手续。后来,我和何某乙就要求庄店二组提供了虚假的安置户名单等相关手续。为了购地手续的顺利办理,我有几次请徐某某、庄店社区书记陈某某、通惠街道办事处主任周某某、书记张某某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徐某某分别对他们说过:“两位何某是我的朋友,这次到你们地盘上买地搞开发,希望多关照”。在过后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他们都给予了方便。2007年6月顺利办完了手续。事后,我和何某乙商量并于同年7月的一天送给了徐某某3万元感谢费。对此,我和何某乙在2007年7月15日的一张白条凭证上作了记载。

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6年,我和何某合伙购买庄店二组的一块地,购买土地需要的手续全部由组上提供,通过庄店社区、通惠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东坡区国土局也下了批文,2009年东坡区国土局又下文将原来的批文撤销了。何某送钱给有关关系人的事我是知道,我们都在白条子上签了字,送给徐某某的是3万元。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2006年9月开始任通惠街道办事处主任的。2007年我在办理庄店二组何某购买的土地的报批手续时,就怀疑其中有虚假的问题,但是想到庄店二组的土地是老眉山的遗留问题,并且作为我的老领导的徐某某打了几次招呼,要我关照,所以审查时就没严格把关,就把章盖了。在这件事中,徐某某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6年6月至2008年2月,我任通惠街道办事处书记。我们在对何某购买的庄店二组的土地进行审查时,鉴于当时区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下了文件,区国土局开办主任徐某某在吃饭过程中又打过招呼,明确说了上、下关系由何某去疏通,要求在何某办理手续时给予关照,所以我们就按程序上报了。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有:我是2002年开始担任庄店社区支部书记的,其间还兼任社区主任。2006年,何某、何某乙购买庄店社区X组X.32亩土地,我也在合同上签了字的。后来也看了东坡区国土局的批文,认为何某、何某乙已经疏通了上面的关系,并且徐某某有几次一起吃饭、喝茶时多次提起:“这二位何某板在购买你们庄店二组的土地期间,请大家给予关照。”因徐某某是区国土局开发办领导,与通惠办事处主要领导关系好,而徐某某与二位何某板关系非同一般,我以后的相关工作还要靠他们,所以我在办理过程中,知道何某提供的是虚假的安置户名单,还是盖了章。

8、眉山市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及凭证,证实何某、何某乙在办理完购地手续后分别向相关关系人送钱后在帐上虚列开支的情况,并证实2007年7月15日记载曾向徐某某送现金3万元的事实。

9、通惠街道办事处庄店社区第二、三居民小组建房申请及安置人员名单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眉东府函[2006]X号关于恳请妥善安置庄店二、三组村民的函,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眉市国土资函[2007]X号关于解决庄店二、三组安置用地的回复,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眉东国土资发[2007]X号文件。上述证据证实何某、何某乙等人为达到顺利报批的目的,捏造了虚假的建房申请、安置人员登记表,并层层上报,最后获得了区国土局的批复。

10、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眉东国土资[2009]X号文件、眉东国土资[2010]X号文件,证实区国土局在查实后,认定了关于通惠街道办事处庄店社区第2居民小组擅自转让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文撤销先前作出的[2007]43、X号文件。

11、原庄店二组局部土地现状图及局部土地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书,证实本案所涉土地的面积计算准确。

12、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款3万元。

13、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何某在购买土地时来问过我,说他在庄店二组买了10亩土地,手续办不下来,问我有什么办法,我就告诉直接从生产队买地是不合法的,但可以通过安置的方法办理,并同时告诉了他报批的程序。过后,何某有几次请我们吃饭时,我向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说过,请他们多关照何某修安置房的事。张某某、周某某是我以前一起在开发办工作过的同事,陈某某是我当知青时认识的。2007年,何某甲手续办下来不久,他送给了我3万元。

14、举报信、关于徐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书面举报区国土局原副局长任福成在处理一块安置调换土地的过程中可能有问题。后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查实任福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系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开发办主任的职权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给具体审批的公务人员打招呼,为何某、何某乙谋取不法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且在事后非法收受何某、何某乙现金三万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属实,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徐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颜毅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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