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X镇X街X号。
负责人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项炯明,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市马家店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育溪马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双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当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当阳支行”)因与当阳市马家店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工行当阳支行于200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勇、胡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冀琦芳担任法庭记录,于200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工行当阳支行委托代理人高明、项炯明,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当阳支行诉称:2003年12月23日,工行当阳支行与当阳矸石发电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向工行当阳支行借款252.5万元,贷款期从贷款之日至2004年12月22日,贷款年利率5.31%。同时当阳矸石发电公司以其价值381万元的房产为其借款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工行当阳支行履行了放款义务,贷款到期后,当阳矸石发电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工行当阳支行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向工行当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2.2万元,利息17.12万元;请求确认双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工行当阳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当阳矸石发电公司负担。
当阳矸石发电公司辩称:工行当阳支行诉称贷款、最高额抵押事实属实,当阳矸石发电公司不持异议,但因当阳矸石发电公司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工行当阳支行针对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2003年当阳字第X号),证明双某借款合同关系;2、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2003年当阳字第X号)及伍份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该合同所涉定的抵押物已办理相关法律手续;3、2003年12月31日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借款凭证,证明工行当阳支行实际履行放款义务。
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对工行当阳支行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对其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同时表示其无证据提供。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某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1日,当阳矸石发电公司与工行当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3年当阳字第X号),用于偿还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原借款253万元。同日,双某还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1996年当阳矸石发电公司与工行当阳支行之间办理的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伍份为2003年当阳字第X号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签订后,双某未到房屋管理登记部门重新进行登记。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工行当阳支行向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发放贷款253万元。当阳矸石发电公司除清偿了旧贷款253万元外还于同日偿还新贷款5000元。工行当阳支行于2003年12月31日向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实际发放贷款252.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某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某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阳矸石发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工行当阳支行要求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问题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本院认为,工行当阳支行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系为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原欠工行当阳支行旧贷款提供的担保财产,该贷款在2003年12月31日双某重新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后已予偿还。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工行当阳支行不能依已消灭的抵押权再行向当阳矸石发电公司主张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某未就房屋抵押办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双某当事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未生效。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当阳矸石发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工行当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2.5万元,利息17.12万元;
二、驳回工行当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实际支出费5873元,合计(略)元,由当阳矸石发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二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户:(略),清算行号:(略)),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淑一
审判员毕勇
审判员胡建华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冀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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