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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春来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南高速ANLH-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13、X层。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颖,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春来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南高速x-05合同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周某某,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春来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南高速ANLH-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于2009年6月16日向内黄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支付合同约定保险赔款x元。内黄某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颖,被上诉人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孟庆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24日,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给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出具了一份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x,被保险人名称为商丘市春来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南高速ANLH-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保险工程名称安南高速绿化工程K37+300-K47+000(含内黄某通立交),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25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4日二十四时止,保证期为建筑期满后24个月,保险金额x.90元,其中因洪水、风暴、暴雨或地震、海啸的赔偿限额均为x.42元。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免赔率均为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5000.00元或损失金额10%,二者以高者为准。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向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缴纳保险费x.02元。

2008年1月30日,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中标取得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ANLH-05合同段工程承包权,2008年8月6日,合同段内黄某境内发生特大暴雨,导致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边坡绿化完工的狗牙根、紫穗槐等草苗被全部冲毁。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及时向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报案。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委派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到现场查勘,双方认可受损面积为3.3万平方米。2008年8月29日,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向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因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2009年3月16日,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委派的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险公估初期报告》,认为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为足额投保,本事故的损失原因是暴雨,属于保险责任,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损失为全损无残值,核定赔款为x.55元。对该报告中的核定赔款数额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不予认可。

2008年1月30日,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与河南省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河南省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ANLH-05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该合同中显示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承包的工程为河南省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ANLH-05合同段,包括主线及边坡绿化等工程内容,其总合同价为x.90元。在该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中显示狗牙根、紫穗槐每平方米的单价均为6.55元。

庭审中,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提供了一份2009年3月16日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告》,该报告系受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委托,内容与保险公估初期报告相同,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对该报告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不予认可。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提供的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显示该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09年6月2日,公估员曹自河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未提供曹自河的执业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6月24日,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该合同依法成立,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08年8月6日,在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所承保的由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所承包的合同段内发生特大暴雨,导致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边坡绿化完工的狗牙根、紫穗槐等草苗被全部冲毁,双方对受损面积3.3万平方米均予认可,按照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投保的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ANLH-05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该合同的总价为x.90元,紫穗槐、狗牙根的种植单价为每平方米6.55元。根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在保险期内发生暴雨将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种植的紫穗槐、狗牙根毁损,属保险赔偿的范围,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予赔偿。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辩称,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的起诉混淆了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实际价格的概念,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价值为依据产生的,是赔偿的最高额,而保险赔偿是以实际的价值理赔,就是说不是你保多少就赔多少,而是在保险金额的价值内根据实际损失赔偿。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在投保时,对坡地的投保价值是6.5元每平方米,这是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投保的最高额,只有在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的边坡达到一定的标准,草苗成活率及绿化比例等相关的标准达到一定要求,并经业主验收后才可能达到的最高赔偿。而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边坡地出险时,只是刚种好了草籽,其实际价值远低于6.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因此,其理赔时应依实际价值为主张赔款,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以6.5元每平方米的单价主张赔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投保时是按照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ANLH-05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合同总价值x.90元投的保,并按该标的缴纳了保险费,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索赔的数额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限额,故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另辩称,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诉状中所谓与公估公司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泛华公估公司是公估中介机构,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委托该公司来核定事故损失,是属保险界的通常做法,且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的委托程序合法,公估公司依其职权做出公估报告,是公正合法的。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诉请的保险赔偿款无事实依据,请驳回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的不当诉请。因在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单方委托的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显示该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09年6月2日,即在本事故发生时并未成立,故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辩称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按照双方认可的受损面积3.3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55元计算,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的损失为x元,减去绝对免赔额10%,即x元,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赔偿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损失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商丘春来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南高速ANLH-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物质性损失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决“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实际损失”认定错误,将实际损失等同保险金额,造成错误判决。2、对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应由商丘春来公司安阳高速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我方提供的公估报告虽有瑕疵,但也是证据,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该报告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春来安南高速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又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以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是按照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ANLH-05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合同总价值x.90元投的保,并按该标的缴纳了保险费,其索赔的数额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限额,判决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赔偿商丘春来公司安南高速项目部x元并无不当。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所述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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