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民三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小学文化,业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巫海明,南康市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彭某某之夫。

上诉人罗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8)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被告彭某某在原告罗某某的家具厂上班时受伤。被告经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赣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为九级伤残。此后被告彭某某申请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对被告的伤残级别不服,于2008年5月30日向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被告彭某某随后到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最终结论,认定被告为九级伤残。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是作出康劳仲裁字(2008)X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x.59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家具厂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则原告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进行赔偿。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康劳仲裁字(2008)X号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违反了法律程序,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五条、六十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上诉人罗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8月22日通知被上诉人,要求其配合重新鉴定。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的结果未出前却于2008年8月19日就下达了该裁决书,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所提供的2008年6月14日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是被上诉人自己不服赣州市劳动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而非是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结论,且该鉴定结论至今未送达上诉人,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一份未生效的鉴定结论而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而作出了裁决书也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彭某某答辩称,本案事故发生之后,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认定系工伤,被上诉人申请了赣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该委员会做出伤残九级认定。赣州市的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我们已经申请仲裁,如果我们对赣州市的鉴定结论不服,我们不可能立即申请仲裁。是由于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又到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南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康劳仲裁字(2008)X号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省鉴定是上诉人提出异议后才进行的,不是被上诉人提出的,因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彭某某在上诉人罗某某的家具厂工作时受伤,经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赣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为九级伤残。上诉人罗某某对被上诉人彭某某的伤残级别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认定被上诉人为九级伤残。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诉人罗某某应当对被上诉人彭某某进行赔偿。上诉人罗某某要求二审改判由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小娥

审判员张美星

代理审判员黄琼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玉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