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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刘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3年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因无钱便共谋盗窃铜芯线卖钱,并由赵某某事先联系好销赃处。当日20时许,赵某某、刘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镇川眉芒硝厂(原四川眉山监狱)一监区废弃矿井内,将未通电使用的抽水机电缆线剪断盗走。6月1日5时许,赵某某、刘某在洪雅县销赃时被洪雅县公安机关抓获。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93.5公斤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4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3年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洪雅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量照片,证人韦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眉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眉劳教(2002)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洪雅县人民法院(2005)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丹棱县人民法院(2003)丹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2)盐释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2008)眉狱释字第X号、X号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川眉芒硝厂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扳手、刀片、软梯、红色踏板摩托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文俊芳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冉艳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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