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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鸿运楼X楼。

代表人石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建筑工程承包者,住址:洛阳市伊川县X乡X村。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与张灿钦系同胞兄弟关系,两人共同从事个体建筑工程承包。2007年7月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将承包的“金盾花园”6、X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和张灿钦兄弟。2007年11月4日,被告将“金盾花园”6、X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防水工程又转包给原告,双方订立工程合同约定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所承包的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又结算完毕。被告应付工程款x元(含质保金2万元),尚欠x元未付。张灿钦在2008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张某某已确认欠款金额,并委托原告到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收取工程款未果,现被告又不积极清偿,造成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而引起集体上访事件,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准所请,判令被告清偿余欠工程款x元。另自结算确认之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并赔偿原告为讨要工程款所受的经济损失,代理费4000元、担保费2000元,共计6000余元。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委派单位员工李长欣与张灿钦于2007年11月4日签订了工程合同书,被告张灿钦将由自己与其胞弟张某某承包的位于洛龙区关林大道以北金城寨街以西的金盾花园X号、X号楼及地下车库的防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要求;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300克双层丙纶防水28元/平方米、x元/平方米、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月7日给被告张灿钦交付质量保证金2万元后,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8年9月26日进行了工程决算,共计工程款为x.32元。后经原告多次索款,张灿钦陆续支付了10万元。张灿钦在2008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多次找张灿钦胞弟即被告张某某索款。被告以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没付款为由推拖。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到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取款,该委托书载明,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总工程款经结算为x元,加原告质保金2万元,共计x元。上述欠款已委托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代为支付10万元,张某某支付x元,至今尚欠x元。因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尚欠张某某、张灿钦的工程款,今委托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前去收取工程款x元,请予支付,特此委托。”并由被告张某某签名捺印,原告加盖公章。原告持条多次前往索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工程款x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审理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但未按本院规定的日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与其兄张灿钦合伙承揽了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建的“金盾花园”X号楼、X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后,其兄张灿钦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已经过决算,确认了数额,并已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被告之兄亡故后,其已与原告再次确认数额,并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前往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取款。鉴于上情,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现原告要求其支付欠款和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就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补交诉讼费用,本院对此部分请求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工程款x元,并承担自2008年9月27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如逾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6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彦峰

代审判员王群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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