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斌、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冒充浙江省东阳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以股权转让或合作开发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入股资金人民币40万元、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合作定金人民币23万元。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证据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以需资金周转而将该公司在南康兴建汽配城住宅小区的整体股份转让10%为由,与被害人卢某某签订《股权协议书》。被告人杨某甲同时又以他人欠其工程款需借用公司帐号转帐为由,骗得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的银行财务账号,通过该帐号转帐的方式骗取卢某某“入股资金”人民币40万元。

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洪某某签订《股权协议书》,骗取洪某某“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总经理,私刻东阳公司印章并通过伪造《挂靠协议书》、《任职书》、《收据存根》等材料的手段取得被害人肖某某信任,与肖某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并以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还未在南康设立银行账号为由,向肖某某提供其个人银行账号,骗得肖某某“合作定金”人民币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某,证实他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杨某甲,对方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他入股共同开发房地产。2006年11月17日他与杨某甲签订了股权协议书并于当天分两次向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帐户分别转入人民币10万元和20万元,2006年11月20日又转入人民币10万元。事后他找不到杨某甲本人,就向法院起诉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要求还款。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某,证实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杨某甲,后与杨某甲签订股权协议书共同开发房地产,2006年12月11日他向对方提供的公司帐号转入人民币30万元。事后与杨某甲联系不上,遂到法院起诉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某,证实他与杨某甲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之后转了23万元合作资金到杨某甲个人的银行卡上。期间杨某甲向他出示了东阳公司的任职书、授权委托书及挂靠协议等材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林晓雷(系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经理)于2008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陈某了2006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关系以他人欠其工程款,欠款方要求将款项打入一个公司帐号为由借用了他们公司的帐号,其中卢某某于2006年11月17日和20日分别转入人民币30万元和10万元,洪某某于2006年12月11日转入30万元,事后他按照杨某甲的要求将这些款项分别转到杨某甲本人及指定的个人帐户上。2008年1月18日他们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卢某某的起诉书副本时才得知杨某甲冒用他们公司名义并骗取公司帐号进行诈骗的真相。林晓雷同时陈某了杨某甲私刻他们公司印章,假冒他们公司名义与肖某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3万元的事实。

(2)证人卢某英(系东阳公司董事长)证实东阳公司于2006年11月经杨某甲介绍与南康的罗承进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成立后,分公司没有跟卢某某、洪某某等人签订股权协议,杨某甲在公司没有任任何职务。后杨某甲通过他人打招呼借用了分公司的帐户。

(3)证人廖某证实他介绍卢某某、洪某某二人分别出资40万元和30万元与杨某甲签订股权协议,当时杨某甲提供了合作项目的政府抄告单、立项批复文件、土地转让合同及收款收据等资料的原件,他们信以为真。

(4)证人钟某乙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杨某甲以他人欠其工程款,欠款方要求其提供公司帐号才肯转帐支付为由通过他向东阳公司董事长卢某英打招呼借用了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的帐号。2007年10月27日,他出于同情为杨某甲所欠肖某某23万元立下担保书,事后在无法找到杨某甲的情况下代其归还了该23万元欠款。

(5)证人黄某某证实杨某甲并非是东阳公司的工作人员或经理,只是该公司在南康工程项目的中介人,并证实2007年初杨某甲回浙江后跟她联系的情况。

(6)证人曾某某、陈某某、钟某丙、邬某某、张某、杨某丁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于2006年底或2007年上半年向他们归还借款的情况,其中分别归还曾某某、陈某某各4万元,归还钟某丙3万元,归还邬某某24.8万元,归还张某1.5万元,归还杨某丁13万元。

3、相关书证

(1)被害人卢某某、洪某某提供的与被告人杨某甲所签订的《股权协议书》。

(2)被害人卢某某、洪某某提供的南康市发改委文件——《关于兴建汽配城住宅小区立项报告的批复》。

(3)被害人卢某某、洪某某提供的建行现金交款单,证实他们向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帐户转帐的情况。

(4)被害人肖某某提供的与被告人杨某甲所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及杨某甲向其出具的现金收条。

(5)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害人洪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

(6)被告人杨某甲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任职书、挂靠协

议书、收据。

(7)被告人杨某甲向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借用帐号时所出具的承诺书。

(8)东阳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罗承进、明群英签订的土

地转让《协议》、东阳公司及其南康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

(9)(略)公安局直属中队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杨某甲的经过材料。

(10)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

4、赣州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实杨某甲与肖某某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及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任职书》、《挂靠协议》上面的圆形印文系伪造印文;内容为罗承进收取东阳公司杨某甲购地款的收据存根上面“罗承进”三字的签名系杨某甲所写。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杨某甲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五次供述中,均对他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间,在没有经过东阳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在南康搞房地产开发的名义,私刻该公司及法人代表卢某英的印章,分别与卢某某、洪某某、肖某某签订《股权协议书》和《房地产开发协议书》,骗得卢某某人民币40万元,骗得洪某某人民币30万元,骗得肖某某人民币23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其它投资及归还以前借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他人公司的名义,私刻公章,伪造相关证据的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共骗取相关合同款项人民币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告人杨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萍

代理审判员曾某育

代理审判员廖某春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恒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