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刑一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3月,在会昌县文化广场,被告人蔡某某采用破坏草坪灯的手段每次只偷一盏的方式盗窃草坪灯内的铜心线。被告人蔡某某盗窃破坏会昌县文化广场草坪灯共19盏,作案后未对遗留在原地的线头进行任何的绝缘处理。经鉴定,被破坏的草坪灯的价格为2280元。

2008年2月一4月,被告人蔡某某使用剪刀、刀片、石头等工具在会昌县城水西桥下盗割电缆4次;在县城黄坊桥下盗窃桥下的电缆3次;在沿江路段盗窃护堤灯电缆8次;在湘青桥下盗窃电缆3次;在县城湘江桥下门球场旁沿江路盗窃2次路灯电线;在206国道九州大道3次盗窃路灯供电线;在九州大桥盗窃电缆5次。被告人蔡某某作案后,未对线头作绝缘处理。经鉴定,被损电缆评估金额为x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证人刘某甲、钟某乙、许某某、唐某某、钟某丙、邓某某、邹某某、酆某某、刘某丁、汪某某、池某某、梁某某、曾某某的证言,物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路灯管理所、广场管理办公室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人口信息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获取铜线牟取非法利益作案几十次,盗割电线、电缆,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实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蔡某某上诉提出,其对盗割路灯等照明设施线路,取出铜芯出售牟利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一审判决认定的次数、数量与事实不符,量刑太重。请求改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蔡某某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蔡某某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其犯罪次数和数量与事实不符的辩解。经查,上诉人蔡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上诉人蔡某某在一审开庭时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属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上诉人蔡某某指认现场等证据相佐证,因此,上诉人蔡某某上述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蔡某某提出其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认定盗窃罪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某兰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尹钟某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