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胡某为与被告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麻某。

原告胡某为与被告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胡某起诉称:2010年3月12日,被告因办厂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按3分计算,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6月份。此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3%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了利息诉请,主张利息从2011年7月1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原告胡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

借条一份,证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3%的事实。

被告麻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待证事实,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3月12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中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6月份。此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麻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无不当,故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条中明确约定月利息为3%,现原告在庭审中自愿降低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并从2011年7月12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麻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略),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斌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郑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