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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与毛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毛某戊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 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毛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毛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毛某甲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甲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某甲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毛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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