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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别名丁X、丁某辉),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有抢劫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新密市X镇X村一网吧上网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的价值200元的一部首信手机抢走。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对自己的财物被抢劫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及数量的陈述,证人申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估价结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有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智军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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