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X路X号(淮海中路X号)。

负责人沃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1965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余某某于2008年5月14日以李某某为被告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x元,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2008年5月20日,余某某申请追加平安财险宿州公司为被告,要求该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2008年8月20日,余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某某、平安财险宿州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x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8年10月26日向李某某、平安财险宿州公司进行送达,11月5日向余某某进行送达。平安财险宿州公司不服原判,于2008年11月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险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李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4月20日6时,李某某驾驶皖x号货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夏邑县X街文明饭店门前时,将正在行走的余某某撞伤,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到夏邑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离断伤、左足皮肤撕脱毁灭伤、左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左跟骨开放性骨折,于2008年8月30日出院,支付医疗费x.90元。2008年9月17日,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左下肢外伤致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左足活动功能严重受限(左足大部分功能丧失),左足弓已被破坏,已达10级伤残。余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900元,交通费100元。余某某在夏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某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给付余某某医疗费用7000元。

另查明,余某某在夏邑县中医院已实施骨折内固定手术,愈合后取出内固定需医疗费约4000元。

又查明,李某某所有的皖x号货车于2008年4月2日在平安财险宿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余某某撞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李某某应对余某某负赔偿责任。余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x.90元,误工费2190元(146天×15元),护理费1950元(130天×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130天×15元),营养费1300元(130天×10元),残疾赔偿金x.40元(3851.60×20年×20%),鉴定费900元,交通费1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以上合计x.30元。此次事故致余某某的身体伤残,给余某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余某某请求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其请求x元过高,根据余某某的伤残程度以赔偿8000元为宜。由于李某某所有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宿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内向余某某赔付。余某某的伤残赔偿项目: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x.40元,护理费1950元,误工费2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x.40元,未超过赔偿限额,平安财险宿州公司应首先向余某某予以赔偿。余某某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疗费x.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1300元,合计x.90元,平安财险宿州公司应首先赔偿余某某x元,不足部分应由李某某负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给付7000元,应从李某某赔偿款中扣除。因余某某的伤残不符合定残后需要护理的条件,故余某某请求赔偿定残后的护理费x元,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余某某伤残赔偿金x.40元(其中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x.40元,护理费1950元,误工费219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医疗费x元,合计x.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李某某赔偿余某某医疗费x.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1300元,司法鉴定费900元,合计x.90元,扣除已给付的7000元,李某某再给付余某某x.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如不按本院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李某某负担。

平安财险宿州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1、余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其残疾赔偿金应计算20年的10%即7703.20元,原审按20%计算数额为x.40元错误;2、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8000元过高。请求依法改判。

余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余某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后足根粉碎性骨折,无法正常劳动,已影响正常的生活,原审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认定及判决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余某某被李某某驾驶的货车撞伤,构成10级伤残,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平安财险宿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余某应由李某某负责赔偿,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也均未提起上诉,依法应予确认。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兼顾受害人因伤残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情况确定,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伤残等级1-10级来确定劳动能力丧失基数100%-10%依次递减计算。本案中,余某某的伤残等级虽然被评定为10级,但是,余某某左足功能经鉴定大部分功能已经丧失,其又是农民,该伤情已严重影响余某某正常的劳动能力,因此,原审据此进行适当调整,确认其丧失劳动能力基数为20%并无不当。平安财险宿州公司称余某某丧失劳动能力基数应为10%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过高问题。李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余某某左踝关节离断伤、左足皮肤撕脱毁灭伤、左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左跟骨开放性骨折,虽经治疗,仍导致余某某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左足大部分功能丧失、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严重后果,给余某某今后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原审据此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8000元并无不当。平安财险宿州公司称精神抚慰金8000元过高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平安财险宿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