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黄某乙、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居民。

被告俞某某,女,居民。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雨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俞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1999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套房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坐落于莆田市X路百货公司城关百货大楼的集资房X号的三房一厅及配套一层柴火间一间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被告应提供该套房的相关证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两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也将产权证件交付原告保管。然而,直至今日,两被告也没有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将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X街X路原百货公司城关百货大楼的集资房X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罗某某名下。

被告黄某乙、俞某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套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将坐落于莆田市X路原百货公司城关百货大楼的集资房X号的三房一厅套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荔证房字第x号),面积111.56平方米,配套一层柴火间17.46平方米一间,按套房现状以总价款人民币12万元转让给原告所有;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被告必须积极提供所需的有关证件,协助原告办理,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房价款,被告也按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把原产权证交付原告保管,但至今未依约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套房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5月4日签订的《套房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该《套房转让合同》第3条约定:房产权证过户等手续,被告必须积极提供所需的有关证件,协助原告办理,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根据该条约定,被告应当提供相关证件协助原告办理该套房的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有理,应予支持。被告黄某乙、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俞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坐落莆田市城厢区X街X路原百货公司城关百货大楼的集资房X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荔证房字第x号)过户给原告罗某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由被告黄某乙、俞某某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凤莺

审判员林仁杰

代理审判员陈碧金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郑雅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