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与被告刘某乙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不履行家庭义务,也不与原告商量沟通,两人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带养,原告愿意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刘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199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本院《调和协议》1份,用以证明原告刘某甲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曾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后虽通过做工作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的事实;

3、“刘某欢”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欢的事实。

被告刘某乙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刘某乙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与原件核对无异,且与原告的庭审陈述相一致,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同时,本院对原告在开庭审理中陈述的证明力亦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系同村村民,199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5月登记结婚,系女到男家落户。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欢,现在(略)第四中学就读。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乏沟通交流,两人时为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发生矛盾,自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8月,原告曾以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双方亲友等做工作后以调解和好结案,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两人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被告婚后修建了二间二层楼房一栋,添置了全套家具及电器等;无共同债权债务。

诉讼中,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欢经与被告电话联系后选择随父亲刘某乙生活,原告刘某甲表示愿意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愿意每年给付婚生子刘某欢生活、教育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且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善沟通交流,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两人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刘某欢的抚养问题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原告刘某甲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自愿负担婚生子部分抚养费用的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审理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欢随被告刘某乙生活至成年,原告刘某甲每年年底前给付其抚养费5000元;

三、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二间二层楼房一栋及全部家具电器等归被告刘某乙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长齐先方

审判员马俊

人民陪审员杜登志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