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84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2005年9月13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某某、马某某,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7日被逮捕。2010年9月27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二、被告人孟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三、被告人周某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扣押的假发票予以没收后销毁。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鑫(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