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X乡X村第一村X组。
负责人马某甲,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X乡X村第十三村X组。
负责人李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村民代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叶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叶县X乡X村民第十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赵某庚,本组村民推选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赵某辛,本组村民推选代表人。
上诉人叶县X乡X村第一、十三村X组因土地确权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叶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叶政处(2007)X号《关于叶县X乡X村第一、十一、十三村X组与辛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中,叶县X乡X村第十一村X组系该处理决定的申请人之一,该申请人第十一村X组虽未对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与本案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通知十一村X组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审将十一村X组列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某军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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