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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辛店乡辛店村十三村民组不服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X乡X村第一村X组。

负责人马某甲,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X乡X村第十三村X组。

负责人李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村民代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叶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叶县X乡X村民第十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赵某庚,本组村民推选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赵某辛,本组村民推选代表人。

上诉人叶县X乡X村第一、十三村X组因土地确权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叶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叶政处(2007)X号《关于叶县X乡X村第一、十一、十三村X组与辛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中,叶县X乡X村第十一村X组系该处理决定的申请人之一,该申请人第十一村X组虽未对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与本案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通知十一村X组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审将十一村X组列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某军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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