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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57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48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45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2年5月出生。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郑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清除其非法在原告出路上所栽的杨树和所盖的简易门楼及在此设置的砖等其他障碍物;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祥升,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甲在原审中并没有主张要求郑某某支付垫路补偿费,原审判决郑某某给付王某甲垫路补偿费2000元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请,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庞伟涛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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