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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因与被告卞某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焦民初字第47号

原告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某某因与被告卞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2007年12月3日、2008年1月21、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广,被告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中海、荆富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某某诉称,2007年1月经申请备案创立了商某某一周钢笔字速成网站,发表了“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网页和文章,并郑重声明,该网站所有文字及图片资料版权归商某某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下载、转载、或用于其他用途。被告无视他人作品、网页的著作权,以盈利为目的,肆意下载、剽窃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作品完整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侵犯了自己对于“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练字优势”、“敬请关注”、“市场前景”等五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称“市场前景”和“练字优势”分别包括在“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两篇作品之内。

被告卞某辩称,“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是被告参考了大量的网上文章、贴子,自己创作完成的,于2007年8月24日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原告剽窃了被告的文章。被告在“6+1”一周钢笔字速成网站上发表了“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一文,但并不是该网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其载体是什么;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所诉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证据1、“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一文的复印件;2、“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原稿;3、2007年元月书写的“敬请关注”打印稿;4、河南省版权局颁发的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5河南省版权局颁发的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以这些证据证明自己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提供了证据6、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1份贴子和相关文章。以证明“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是卞某参考这些贴子和文章完成的作品;7、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是卞某的作品,2007年元月,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原告在网上发表的作品均系双方合作完成的;8、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是合伙关系。被告以这些证据证明自己对“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一文享有著作权,原被告系合作关系。

针对上述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认为“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是自己创作的;对证据2、3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是原被告合作期间共同创作的;被告认为版权局颁发的证书,未经过公告,程序不合法,是虚假的。原告认为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有异议,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8只能证明双方合伙办学,不能证明合伙著书,已超过举证期限。

经过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只提供一些从网络上下载的一些零碎材料和单个人的证言,不足以否定原告举证的版权证书和作品原件等证据,协议书只能证明双方曾合作办学,不能证明双方合作创作了某件作品。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7)沁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2007)沁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3、二十张照片。以此证明被告剽窃了原告的作品,为商某用途,将原告作品用于有关网站。被告提交了证据3、发布日期为2005年1月25日的“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复印件。以此证明网络是虚拟的,甚至可能是第三人抄袭、剽窃了原、被告的文章。

针对上述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自己无关,证据2、3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时间“X-X-X”是篡改的。

经过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照片与有关公证文书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陈述和举证不足以否定原告的举证。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都没有提供证据。原告陈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被告要求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分别于2005年5月5日、2007年1月、2007年1月创作完成了“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和“敬请关注”等三件文字作品,并于2007年9月29日、2007年9月24日获得由河南省版权局颁发的前两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将“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的一部分(以“市场前景”为标题)、“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和“敬请关注”发表在自己的钢笔字速成网站上。未经原告授权,被告署自己的名在《职业博客》和“六加一”一周钢笔字速成网站上发表了内容相同的“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和“市场前景”等文。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二件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原告的智力创作成果,应当获得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一文上署名并发表,剽窃原告的“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以“市场前景”为作品名称署名并发表,都是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所辩自己是“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一文的作者以及原被告合作创作了“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等作品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称被告侵犯了自己关于“敬请关注”这一作品的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十、十一、四十六、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卞某停止对商某某享有著作权的“关于华大成立普教系的可研报告”、“中国汉字书写方法解谜”等作品的侵害;

二、卞某对商某某公开赔礼道歉;

三、卞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商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卞某承担800元,商某某承担250元(暂由商某某全部垫付,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贾胜利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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